拟扩大管理范围强化追溯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2026-04-26 15:34
  • 作者:李易真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4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5月8日。


  相较于2005年11月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条款数量由五章33条调整为十一章75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全环节管理作出细化。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将麻精药品的规定范围由此前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明确限制要求,需要较大人力、物力投入的,仍主要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如医疗机构需具备购用印鉴卡、采购需双人验收、储存需专用设备双人双锁等;对各地已探索取得一定成效,有助于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管理的,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第二类精神药品,如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人员日常培训考核、采购货到即验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中医药、疾控、军队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并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及培训考核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回收及销毁管理等进行了细化。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与应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麻精药品管理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专章设置了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麻精药品追溯管理规定,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智能设备,加强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麻精药品具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但同时,其可能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予以严格管理。近年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先后修订,对新形势下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有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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