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提示:儿童化妆品选购应认准“小金盾”标志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张一) 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有关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选购儿童化妆品要认准儿童化妆品标志、查看是否标注了“小金盾”等,并指出一些供玩偶“化妆”的儿童玩具不属于化妆品,要避免儿童误用。
在我国,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相较于成年人,婴幼儿和儿童的皮肤组织发育尚未完全,对外源物质更加敏感,儿童使用化妆品容易造成刺激和过敏。因此,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要求,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原则。
国家药监局指出,根据法规要求,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儿童化妆品都应当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功效。
国家药监局列举了选购和使用儿童化妆品时的注意事项。如:要认准儿童化妆品标志,不要盲信商家宣传,而是要查看产品标签上是否标注了“小金盾”。儿童皮肤发育不完全,屏障功能不完善,除清洁、保湿、舒缓、爽身等基础护肤类产品外,平时应减少其他类别化妆品的使用,如有特殊需要或者在特殊场景(舞台、拍摄等)下使用化妆品,也要注意适量,用后及时清洁。
需注意的是,儿童化妆品标注“小金盾”是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是对产品安全有效的认证证明。即使产品标注了“小金盾”,也有可能为假冒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如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可向药监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国家药监局还提示消费者,目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类”玩具在市场上热销,实际上,这类产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不能作为化妆品使用。儿童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可能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家长在采购一些供玩偶“化妆”的儿童玩具时,应加强监护,避免儿童使用。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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