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监局出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 2026-10-21 18:41
  • 作者:叶阳欢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吉林省药监局印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吉林省药监局从全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各界人士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中聘任,从源头上划清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能力或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在本省连续居住满5年,无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严重失信记录等。聘任工作将通过发布选聘公告、自主报名、定向发函、单位推荐等方式组织报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每次聘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吉林省药监局不向监督员支付报酬。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吉林省药监局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监督员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吉林省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服务,健全聘任解聘、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为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其履职情况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通过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推动全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叶阳欢)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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