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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绝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快速检测由一种行政执法的辅助手段成为了有确定法律地位的技术手段。那么,快速检测结论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否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做一分析。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第二款规定:“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相比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快速检测由一种行政执法的辅助手段成为了有确定法律地位的技术手段。那么,快速检测结论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否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做一分析。
相当于前期筛查
快速检测最先出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一些部门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对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做了粗放的规定,大多都规定快速检测结论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将其作为前期筛查的一种手段。
笔者认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是有条件的“依据”,不能简单地认为快速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完全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快速检测结论的法律地位是有条件地予以肯定,即这里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例如,根据2011年6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规定,只有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所有的快检结论都有法律效力。
法定要件不可或缺
无论是常规检测还是快速检测,其本质都是借助一定检测设备,通过一定的分析方法,从而得出某些检测数据,形成检测报告。一份权威的检测报告跟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环境、检测程序等密切相关。
根据《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检测报告要作为执法依据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检测机构依法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才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二是检测所用到的计量器具必须合格。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检测所用到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测试,取得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能够量值溯源,出具的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检验人员具有法定资质,即取得检验员资格证。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具有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且必须持证上岗。
而在当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中,快检结论基本上是在机构无认证、人员无资质、设备无证书的情况下获得的。“机构无认证”是指快检基本上都是监管部门自己在做,而不是专业检测机构,而监管部门显然是没有计量认证的。“人员无资质”是指监管部门从事快检的人员大部分都是执法人员,也可能是乡镇协管员,他们基本上属于无证上岗。由于人员专业素质不强,取样不符合要求、检测不规范、快检中造成假阳性或假阴性结论等问题屡屡发生。“设备无证书”是指一些快检机构使用的快检设备、试剂质量参差不齐,且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上述法定要件一旦缺失,快检结论从程序上便有违法律规定。同时,监管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无形中削弱了监管的权威性。
亟待解决的问题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支撑,当前比较常用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主要有快速检验纸片法、免疫学技术、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等。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详细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也只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一个大致规定,仍缺乏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目录,实践中监管部门用到的快检方法大部分都是快检设备生产企业自己推荐的。
笔者认为,要使快速检测方法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确授权:一是强制性标准规定,即由《标准化法》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法规或者规章明确其效力。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虽然有条件地赋予了快检结论以法律效力,但现阶段快检方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快检只适宜作为常规检测的补充,用于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有关要求的,则应依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同时结合调查询问、现场检查等手段,迅速收集与该产品有关的证据材料。就如同交警查酒驾,现场使用的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的数据只能作为前期筛查,要想进一步固定证据,还得让司机去医院抽血化验。
笔者认为,目前,基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建设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有:快检项目的明确、检测认定的条件、检测认定的主体以及如何进一步规范食品快检装备和产品使用等,在此基础上,加快开发快速检测的权威检测方法、技术操作规范等配套软件,制定并完善“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快检程序管理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增强快速检测结论的合法性,让快检真正发挥作用。
(本文作者单位为: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4 条评论
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
2015-05-14 12: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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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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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
2015-05-14 12: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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