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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

    方庆海 刘传勇 · 2017-04-13 · 漫议 ·中国医药报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环节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一旦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则受《食品安全法》规范。为了更为直观地说明这一问题,下面,笔者以一颗经抽检农药残留超标的大白菜为例,对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做一探讨。

    从市场(超市)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假设这棵不合格的白菜来自商场(超市)或者批发市场,笔者认为对其处置要分两种情形:

    一是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商场(超市),如果认真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法定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商场(超市)如果没有认真履行或全部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则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话,还要结合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从餐饮单位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假设这棵不合格的白菜是从餐饮单位(食堂)抽检的,也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如果认真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同样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和内容不同,所以进货查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二是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如果没有认真履行或全部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还要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同样一棵抽检不合格的白菜,如果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作为食品原料最高只能处罚5万元;而在销售环节同样的货值金额则最低处罚5万元,最高则达10万元。可见,同样一棵白菜因“身份”不同,处罚则天壤之别。


    从食品生产企业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首先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其次,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第三,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果这棵抽检不合格的白菜来自某食品生产企业,那么该食品生产企业就构成了“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食品生产企业并不适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的有关规定,因此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用完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还要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通过上述对一棵农药残留超标大白菜的处罚(置)过程,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不同环节不同情形的处理结果肯定不同;二是不同环节相同情形的处理结果也可能不同(有的罚款重,有的罚款轻);三是相同环节不同情形的处理结果可能也不同(有的免责,有的处罚)。这充分说明了法律适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提醒监管人员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可挂一漏万,也不可以偏概全。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不到一年时间,为推动该法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对该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徒法不能自行。作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加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才能达到“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的立法目的,才能不断加大新法的执行力度。

    (本文作者单位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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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大公司,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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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条评论

    • 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

      2015-05-14 12:56:05 回复

    • 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2015-05-14 12:56:05 回复

    • 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

      2015-05-14 12: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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