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

  • 2004-01-25 10:24
  • 作者:
  • 来源:原卫生部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确认有关育发、健美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凡宣传瘦脸、瘦腿、瘦颈、健腹作用的化妆品,按健美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此复。


  2002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陈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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