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售化妆品的监管难题:互联网平台绝不是法外之地

  • 2019-08-21 14:03
  • 作者:邢星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在网络经济蓬勃兴起的时代,受益于电商平台的发展与推广,化妆品产业和市场越做越大。但是,网售化妆品在丰富市场供给、方便消费需求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

  

  监管重点三个难题亟待解决

  

  笔者梳理发现,当前,对网售化妆品的监管,主要存在三个难题。

  

  一是广告涉嫌违规宣传。第一是混淆概念。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与特殊用途化妆品混淆,声称销售的普通化妆品具有美白、祛痘等特殊功效;或者将化妆品与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非化妆品概念混淆,以非化妆品冒充化妆品。第二是夸大功效。根据《广告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然而,不少化妆品卖家,尤其是互联网卖家和自媒体卖家,往往使用夸张的图片、文字、视频做广告。第三是冒用(缺失)批准文号。在网络销售平台上,部分化妆品卖家为取信消费者和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伪造质量检验报告,冒用批准文号。

  

  二是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第一是不合格品照常销售。笔者搜索发现,部分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已被公告为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在多家电商平台依然在售。第二是三无产品大行其道。一些电商平台卖家,其网店中展示的在售产品,大多没有公布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导致消费者购买时无法查询是否为抽检不合格产品。到货之后,即使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想通过退换货等手段维权,也常因产品基础信息缺失,无法追溯生产商而不了了之。第三是进口产品追溯失灵。目前,打着“原装进口”“海外代购”等噱头的化妆品在朋友圈被不断转发扩散,产品功效也被传得神乎其神。然而,这些号称“原装进口、如假包换”的“进口”高档化妆品,外包装上甚至缺少最起码的中文说明,至于生产日期、保质期、含量与成分、使用说明、检验合格证明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安全性材料更是无影无踪。此类化妆品追溯体系失灵,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执法部门无从查起,消费者难以维权。

  

  三是电商平台难守准入关。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而现实情况是,部分电商平台并未依法履行审查准入的主体责任,导致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商家通过电商平台任意销售商品。

  

  工作思路三个着手破解难题

  

  互联网平台绝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时代,亟须集聚社会合力,保障消费者的用妆安全。对此,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完善法规制度着手,让监管有法可依。当前,已沿用了近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远远不能满足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管体制的需要。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需求,除应对已有的化妆品法规进行修订外,还应出台针对网售化妆品的专项管理规定,尤其要明确以下三方责任:首先是明确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电商平台严格履行《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准入制度,提高销售准入门槛;同时,建立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化妆品信息发布检查监控制度和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与监管部门实时对接。其次是明确网售化妆品企业的责任。对自建网站的经营企业及利用电商平台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时,关键信息必须强制公开;进口化妆品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及商品介绍中公示中文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所有产品来源可靠,信息真实全面可追溯;对虚假宣传、冒用、伪造化妆品信息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若所售化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最后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网络监管的特性决定了监管工作离不开公安、税务、商务、网络信息安全部门的配合与协作,要加强进口化妆品的网络监管,还需要和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密切联系。因此,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监测网售化妆品违法违规信息,督促企业整改;依法开展对辖区内网售化妆品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对化妆品领域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违规宣传等行为从重处罚,督促企业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是从智慧监管着手,让信息互联互通。要管好网售化妆品,不能仅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必须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让信息互联互通,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让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第一是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全国化妆品监管信息大数据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公示监管信息,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鼓励各级监管部门与相关市场主体、第三方机构合作,汇集企业、产品等大数据资源,形成更广泛的化妆品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监管的靶向性和科学性;对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或者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者,联动治理,从重处罚。第二是抽检信息共享。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抽检力度,对网售化妆品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抽检,扩大覆盖范围,定期公示抽检结果;加大对网页上信息披露不全、信息存疑、来源不可追溯、被频繁投诉举报的化妆品的抽检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信息,应联合第三方平台,在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界面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发布消费预警,提醒消费者理性购买。第三是不良反应信息共享。目前,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来源主要是医疗机构,但消费者大都因不良反应严重到一定程度,才会寻求医生的帮助。所以,应以现有的不良反应信息平台为基础,设计面向社会公众的药械化一体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平台,对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研发机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对不良反应信息要加强预警、分析、研判,进而加强化妆品来源管控,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三是从宣传引导着手,构建社会共治体系。网售化妆品之所以问题频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大部分消费者对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需要监管部门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工作。首先是宣传方式要与时俱进。可利用热线、网络、微信、微博等与消费者良性互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视消费者对化妆品的诉求。如国家药监局今年开发的化妆品监管APP,主打化妆品查询功能,可以通过扫码查询产品的注册、生产、合格信息等,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其次是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宣传内容既要包含化妆品相关法规、管理办法,也要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更要普及不同品种化妆品的科普知识,如保存条件、使用方法等。可通过信箱、热线、投票、问答等形式加强互动,告诉大家最常见的消费误区及不法电商的欺诈手段,提示消费者谨慎网购,提升法律素养,增强维权意识。最后是科普宣传要扩大覆盖面。网上网下宣传要扩大覆盖面,保证覆盖率,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安全用妆的良好氛围,构建化妆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体系。(作者: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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