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浩:落实《药品管理法》 加快生产监管配套制度完善

  • 2019-10-20 19:13
  • 作者:蒋红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0月20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2019)”在京召开。此次大会主题为 “新体制 新要求 新挑战——药品科学监管服务公众健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出席并讲话。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会长邵明立主持。


  会上,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司副司长崔浩指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有以下6个特点,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突出安全底线、强化问题导向、完善鼓励创新;借鉴国际监管好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结合我国实际,将改革成果和有效的做法写入法律。

  

崔浩

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司副司长崔浩。(中国食品药品网记者李硕 摄)


  国家对药品管理不仅施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还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药物警戒制度与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同时,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还凝聚合力全环节监管,要求在生产环节重在过程控制,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严格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立药品检查员队伍,为监管做好人才支撑。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全面落实各部门责任,药品监管部门主管药品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药品监管负责等。

  

  此外,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针对一些问题增加了刑事责任、提高财产罚幅度、加大资格罚力度、增加自有罚手段、切实“处罚到人”、实施首负责任制、实施联合惩戒制;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面而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主要体现了四点。一是营造创新氛围,鼓励研发。规范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实施关联审评审批。二是充分考虑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持有人可以自建厂房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药品。三是简化审批流程,为企业减负。取消GMP、GSP认证,药品抽样检验时,变为购买样品。四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新业态发展。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允许网络销售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关注和介绍了以下方面,包括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环节等的各项要求;简政放权,两证合一,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细化生产监管事权划分;着力解决好注册与监管的衔接问题;着力解决变更管理难题;着力解决风险管理的闭环问题;注重药品监管信息化的运用等内容。(中国食品药品网记者 蒋红瑜整理)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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