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悦:《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影响

  • 2020-04-14 14:44
  • 作者:蒋红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 4月11日20:00,由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中国医药报社承办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宣贯系列活动第二场法规解读专场准时开讲。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悦教授围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后对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解读。文字实录如下。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注册制度进行了制度框架的重构,而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铺设执行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途径。理解《办法》必须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以及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公告一起理解。《办法》主要从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鼓励创新、审评程序优化、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省级监管职责与未来区域竞争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医药产业产生影响。


  一、全面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持有人门槛


  近年来,国家药监局一直在加快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持有人制度从试点变成全国性实施,如何实施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对申请人能否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设定了一道前置性屏障,新《办法》实施后受理的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前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批准的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前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意味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代表着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三大能力审查的第一道屏障,是由省局来执行的。第二道屏障是药品审评机构在技术审评时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对持有人的要求并不低,旨在降低企业盲目进入持有人行业的风险。


  委托生产取消单独审批,改为《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省局负责管理,办理时限缩短。未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时机可以在申报上市时,也可以在上市后向省局补充申请。委托生产可能同时涉及注册事项变更,企业应主动评估风险,依《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注册相关指南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但办法实施后,新的境内持有人(以往不是境内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在境外的模式按目前注册办法可能存在实现障碍,主要是因为省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环节可能因为还未见到品种和场地,省局可能因担心属地化监管风险很难批准生产许可。此外,境外持有人境内法人代理的模式也需要另行文件予以规定。


  二、引导创新方向,避免重复跟风


  《办法》强调临床价值引导,避免盲目跟风,呈现出三大亮点:一是建立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基本药品注册分类思路;二是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特殊审评路径;三是引导创新方向,避免一窝蜂式的研发,优先通道采用申请制,意味着申请人需要在选题时自我评估和论证是否符合优先的价值判断标准。与以往列举式对号入座思维相比,未来能否进入特殊审评优先路径更能体现真正的临床价值,确保有限的审评资源聚焦于尚未满足的治疗需求和与以往相比更有优势的治疗产品。


  《办法》基本药品注册分类中创新药应具有树立标杆的意义,最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参比制剂;与创新药比,改良新药重在改良,而不是改劣,应建立依赖创新药数据和与创新药建立比较优势证据的申报资料要求路径;仿制药则需提交与参比制剂比较的治疗和疗效一致的证据,走COPY路径,简化申报资料要求。


  三、临床试验制度改革,试验进程大大加快


  临床试验制度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办法》中的临床试验制度改革,将使创新药临床试验进程加快,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临床研究内容合理优化,临床试验实行动态风险管理,引入暂停、中止和终止等风险控制措施,促进申办方控制临床试验风险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同时伦理委员会权力扩大,涉及到伦理审查,不涉及安全性的方案变更审查,以及风险控制决策,未来的伦理委员会能力和要求均大幅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改变了我国仿制药为主的申报格局,创新药研发势头迅猛,行业迫切需要更多的优化临床试验设计加速临床试验进程的指导原则出台。


  四、完善原辅包关联审评,促进供应商管理制度完善


  《办法》进一步明确原辅包关联审评条款,原辅包登记是可选路径,并非必经路径。第四十一条规定,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区分了创新原辅包和已上市原辅包的不同关联审评路径,便于原辅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便于申请人自己具有所有权的原辅包与制剂申请一同提交的可能性。


  关于原料药能否委托生产也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实际上,《药品生产监管办法》中规定是,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不能片面理解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需要注意前提条件。由于注册办法中允许原料药前置登记,或者与制剂一同申报。对于创新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来说,与制剂一同申报是首选路径,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提交申报资料。但批准后不能再行委托生产。


  原辅包登记和关联审评制度将建立历史性的原辅包供应商登记和监管记录,供行业选择优质供应商,通过透明的竞争机制提高原辅包质量。


  《办法》是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将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办法》预示着还有大量配套文件将出台,药品行业应当逐步学习和适应审评政策的变化,未雨绸缪,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在新的政策利好中寻找更多的机会。(中国食品药品网记者蒋红瑜整理)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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