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美国在阿片危机背景下对“网络流氓药店”的监管
中国电商发展全球一骑绝尘,但特殊商品特别是药品的政策立法壁垒较大。
2019年我国《药品管理法》修订通过,借鉴《食品安全法》首次引入药品网络销售专条,其出发点是希望引导药品电商释放产业红利。但不同于《食品安全法》的是,《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实行放收并举战略,在放的同时还引入了网络禁售条款,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类、精神类药品等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禁止网售。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上述规定。
美国在互联网及电商发展过程中,奉行政府不干预或最小干预政策。在电商发展的初期,前总统克林顿治下,白宫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来指导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这个政策框架很好诠释了美国的电商产业治理技术中立取向,对美国今天互联网平台发展称雄全球作用居功至伟。当然,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其中的典型就是美国的阿片危机背景下“网络流氓药店”(Rogue Online Pharmacies)的兴起,进一步激化了其原有的阿片危机(Opioid Crisis)和管制药品的滥用。
阿片是具有良好的止痛效果同时又容易成瘾的一类物质。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管制物质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对具有成瘾性的药品进行分级目录列管。成瘾物质的列管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原因是这类物质往往既是药品也是毒品,具有药毒两用性。它一方面治病救人,另一方面极容易滥用产生重大社会问题。当美国互联网高度发展后产生大量网络药店,出售列管的具有成瘾性的阿片类药品,进一步恶化了阿片危机,美国也因此专门立法打击所谓的“网络流氓药店”。
如今在美国,阿片危机依然严峻,梳理美国相关经验教训,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建构,或有一定启示。
阿片危机背景下美国“网络流氓药店”及相关立法
阿片危机始发于上世纪80~90年代,美国将疼痛列为第5生命体征,在阿片类止痛药厂家鼓动下,阿片类止痛药逐步成为治疗疼痛的一线用药,阿片类药品被广开处方、开大处方,进而引发药物滥用的社会危机。2000年前后,美国互联网泡沫出现,大量的“网络流氓药店”也随之诞生,造成医生、网站、线下药店合谋的处方工厂(Pill Mill)现象,进一步加大了阿片危机。从1999年到2017年,有近40万美国人死于阿片滥用。阿片危机消耗了美国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数据统计显示,滥用处方阿片类药物的社会成本保守估计为每年800亿美元。
美国阿片危机(Opioid Crisis)是贪婪的药厂与医生共谋下的直接产物,而互联网则起了添油加醋的作用,几大互联网平台如谷歌、脸书等都曾陷入相关丑闻。
2001年,一名叫瑞恩·海特(Ryan Haight)的男孩在网上购买了某阿片类药物服用,最终引起死亡。在该事件影响下,美国于2008年通过了《瑞恩·海特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案》(Ryan Haight Act,以下简称《瑞恩·海特法》),对网上药店出售管制药品进行专门立法规制。
在《瑞恩·海特法》通过前后,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显示,搜索引擎巨头谷歌等在线平台在处方药非法销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至少在2003年,“网络流氓药店”就通过谷歌的AdWords计划进行药品在线销售,司法部计划对谷歌进行刑事追责。起初谷歌辩称自己只是中介平台,对“网络流氓药店”的行为有技术中立的豁免。但司法部的调查取证显示,谷歌明知这些网上药店有不凭处方出售处方药情况而放任不管。最终谷歌同意支付5亿美元罚金,并加强其监控系统,切断“网上流氓药店”的联系。美国司法部同意撤销对谷歌进一步的刑事指控,在“网络流氓药店”的背景下确立搜索平台需承担一定的监控义务。
对我国网售药品监管的启示
谷歌案反映了美国对网络业态技术中立主义某种意义上的修正——特殊商品网售的限缩性技术中立。美国的阿片危机及谷歌案对我国网售药品相关办法的制定有两点启示。
一是各类互联网平台(其中包括传统平台如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是管制药品网络禁售重要场所,若不加强管控,将削弱管制药品网络禁售的实际效果;
二是各类互联网平台在管制药品上应该设立主动屏蔽机制,协同政府进行打击网售管制药品的行为。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成瘾性物质实行目录列管。列管主要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简称麻精药品)两种,而精神类又进一步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同时规定只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在“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情况下有限度零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中国麻精类药品近年来也出现滥用现象,许多案例涉及阿片类止痛药(如泰勒宁、曲马多等)。这类药品通过线下药店或网络灰色黑产的方式流通,值得警惕。对于网络禁售产品,我国传统电商平台出现过商家通过网络替拍(网络经营者页面展示合法正规商品,通过跨平台沟通实际发出违禁产品)等方式规避打击的现象。网售处方药放开后,网络黑产可能通过药品电商平台以网络替拍等方式规避打击,这就需要平台建立相关机制加大监控。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相比美国,中国对毒麻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具有良好的制度优势。我们有独立于一般处方药的麻精类药品的专门处方体系,并且从生产到用药全生命周期闭环监控。而美国则是一个大处方系统。而且,笔者需要澄清的是,并不是互联网的出现导致了美国阿片危机,美国的阿片危机、药物滥用是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互联网兴起之前就已经在线下发展;互联网的出现激化了这个危机。所以,不能因噎废食,就此全盘否定药品网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医药电商具有庞大的社会需求,与远程诊疗、互联网慢病管理相结合,或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药品属于特殊商品,网络具有虚拟性和无边界性的特点,对药品网售应实行放收结合的原则。
笔者认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可先行出台,再根据情况针对麻精药品的网络禁售实际效果出台跨部门的联合管理办法,进一步探讨“哪种平台要进行怎样的监控”等相关问题。(肖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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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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