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 FDA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加速审批程序

  • 2021-01-07 09:38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以下四个程序旨在促进和加快新药审批的发展,解决在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病症时未满足医疗需求的情况: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加速批准和优先审评。《FDA药品与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指南(一)》(以下简称指南)的目的在于为这四个程序的FDA政策和过程信息提供单一来源,以及可以加速审批的药品的标准。


加速程序的概念


  本指南主要介绍了这几个程序,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加速批准和优先审评。这四个加速程序代表了努力解决未满足治疗严重疾病的医疗需求,在接下来的段落中进行讨论。


  (一)严重病症


  1.疾病是否严重


  FDA解释了“严重”这一术语,因为在过去它目的是加速批准和治疗用研究性药物的扩展用药。扩展用药的法规中定义了严重的疾病或病症:


  与发病率有关的疾病或病症对日常运作有实质性的影响。短暂的自限性疾病发病率通常不高,如果是持续性或复发的疾病,发病率不一定是不可逆转的。疾病或病症是否严重是临床判断的问题,根据生存、日常作用或不及时治疗时疾病的可能性等因素,将变得更严重。


  注意:基于本指南的目的,术语“状况、疾病和病症”可以交换使用。所有满足§312.81(a)提出的危及生命定义的病症,也将是严重的疾病。


  2.药物是否治疗严重疾病


  参考第四部分,加速程序的法律法规合格标准要求药品应当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为满足这个标准,药品必须对严重疾病或病症的严重方面生效,比如对严重表现或症状的直接影响或其他预期效果,包括以下内容:


  ●诊断产品旨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严重疾病的诊断或检测,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产品旨在减轻或防止严重的疾病相关副作用(如严重感染的患者接受免疫抑制治疗);


  ●产品旨在避免或减少严重疾病有效治疗时严重的副作用(比如,比现有癌症治疗有更少心脏毒性的产品);


  ●产品旨在预防严重的病症或减少发展为更严重或更晚期疾病的可能性。


  (二)有效治疗


  根据本指南的目的,FDA通常将“有效治疗”(以及“现有的治疗和疗法“)作为:


  ●正在考虑新药的相同指示在美国经过批准或许可;


  ●有关当前美国治疗标准。(SDC)正在开发的产品的有效治疗,FDA对其测定通常集中于反映特定指示的当前治疗标准(包括疾病的阶段)。在评估当前的治疗标准时,FDA认为权威科学机构的建议基于临床证据和其他反映当前临床实践的可信信息。当药物开发方案针对更广泛的疾病人群时(如通过基因突变鉴定的一个子集),其治疗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可用的治疗,除非有证据显示治疗标准在子集中没那么有效。


  在新药开发的过程中,可以预见的是,治疗标准在给定的条件下可以逐步形成(例如,新疗法或关于有效疗法的新信息)。在每个申请人打算使用的加速程序的相关监管时,FDA将决定有效治疗的构成(比如,快速通道和突破性疗法通常在开发的早期阶段,生物制剂许可申请或新药申请提交的优先审评,生物制剂许可申请或新药申请期间的加速批准)。FDA鼓励申请人在与FDA交流过程中,考虑与当局讨论有效的疗法。


  在适当情况下,FDA在决定有效疗法时,可以咨询特定的政府雇员或其他专家。


  根据FD&CA(21U.S.C.355-1)505-1部分,当确定药品是否授予加速批准或经过风险评估与降低计划批准时,包括保证患者安全使用的措施,被认为是有效的治疗,将应用以下原则:


  ●如果基于一个替代终点或中间的临床终点和临床受益的药物将被授权加速批准,而其临床效益还没有被批准后的研究证实,药品可以被认为有效疗法;


  ●如果由于限制销售和正在开发的新药的研究人群,药品被授权加速批准,在受限制的分配方案下有资格接受批准的药品可以认为是有效的疗法。类似地,根据保证患者安全使用的措施和风险


  评估与降低计划,如果正在开发的新药的研究人群有资格接受批准,则该药品也被认为是有效的疗法。


  (三)未满足医疗需求


  通过有效疗法未充分解决治疗或诊断的条件,即未满足医疗需求。包括需要立即定义的人群(即有限或无限治疗严重病症)或社会的长期需求(如解决抗菌药物耐药性的发展)。


  1.没有有效的治疗


  如果没有治疗严重疾病的有效方法,显然未满足医疗需求。


  2.有效的治疗


  当存在有效治疗的条件,新的治疗通常被认为可以解决未满足的医疗需求,如果该疗法:


  ●对病情严重的结果有影响,有效治疗的影响还未知(例如,当有效治疗已经显示出对症状的影响时,但没有显示对改善的残疾或疾病进展的影响);


  ●与有效治疗相比,对疾病严重结果有改善(例如,新药单独或与有效疗法共同治疗的优势(在一个附加研究中有所表现));


  ●可以有效地与其他关键试剂共同使用,这些关键试剂不能与有效疗法共同使用;


  ●提供同等的治疗效果,并且①有效治疗时避免发生严重毒性反应;②不太严重的毒性反应是正常的,避免导致治疗严重疾病时停药;③减少了潜在的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


  ●提供等同于有效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记录有益,比如改善遵从性,这将很好地改善结果;


  ●解决紧急或预期的公共卫生需要,比如药品储存。


  在一些疾病环境下,某种药物没有提供直接功效或有效治疗的安全性优势,但是有着提供充足的公共卫生益处能够满足医疗需求的优势。比如,在经批准的疗法的条件下,发生适度的反应率或显著的特异质反应,药物的新作用机制(但可以比较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部分患者会提供潜在的有效治疗的优势。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的作用机制应当很好理解疾病病理生理学的关系。此外,在合理基础上得出一个结论,与有效治疗相比,相当一部分患者对新药有不同的反应。因此,甚至在没有文件记录功效或安全性优势时,机制的多样性在疾病环境下也有优势,因为随着时间推移药效降低甚至失效。


  比如,感染性疾病药物或靶向癌症疗法的新作用机制,在疾病人群中出现类似于有效疗法的功效,有益于不再对有效疗法作出反应的患者。因此,FDA打算进行一对一的比较,显示出有效疗法的一系列潜在优势。


  3.唯一的有效疗法经加速审批程序的批准还未被验证,该程序基于替代终点或中间的临床终点和临床效益如本节第七部分和第三部分中“(二)”所述,FDA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临床效益可能不会在批准后的确证试验中被证实,所以最好有一个以上的治疗经过加速审批条款的批准。如果唯一的疗法经过加速审批的授权,并且基于替代终点或中间的临床终点和临床效益还未被批准后的研究所验证,FDA将把产品视为解决未满足医疗需求。


加速程序的概述


  表1-1 提供了四个加速程序的概述。注意药物开发项目可以获得多个加速程序。


表1-1 FDA加速审批程序的比较



1-1-2

1-1-1

  ①FDA安全与创新法案第八章“抗生素激励计划”激励人用抗菌和抗真菌药物的开发,以治疗严重的和危及生命的传染病。根据“抗生素激励计划”,如果符合法规中的标准概述,药物可能被指定为“合格传染病产品”。被指定为“合格传染病产品”的药物有资格根据法规进行快速通道和优先审评。然而“合格传染病产品”的指定已经超出本指南的范围。


  ②根据FD&C法案505部分,补充申请提出了依据儿童研究报告改变标签,这部分应当被视为优先审评的补充,FD&C法案505A每个部分根据《儿童最佳药品法案》5(b)部分修订。


  ③参照以上脚注。


  ④与优先审评券一起提交的任何申请或补充将被分配为优先审评。优先审评券将授予申请人,如FD&C法案524(a)(3)和(a)(4)部分中的定义,以申请治疗或预防某些热带疾病的药物,以及根据529(a)(3)部分的定义申请治疗罕见的儿童疾病的药物。


  ⑤作为《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第五章中承诺的一部分,FDA已经建立了审评模型“程序”。该程序适用于所有小型企业的新药申请和原始生物制剂许可申请,包括申请时重新提交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间的拒绝文件。根据该程序通过FDA的申请,《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将在60日备案审查期内得出结论,即在FDA收到最初的提交文件开始。


  ⑥如果指示不再支持新数据,或不再继续药物开发程序,申请人也可能撤销快速通道。


  ⑦如果指示不再支持新数据,或不再继续药物开发程序,申请人也可能撤销突破性疗法。【摘编自《FDA药品与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指南(一)》,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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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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