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当《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遇到《电子商务法》:网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法吗?

  • 2021-06-15 17:47
  • 作者:代丽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案例


  今年2月,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网络商城平台A上,某“全球购”美妆专营店B销售的某眼霜无中文标签,涉嫌违法,要求查处。接到投诉举报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平台A现场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平台A为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专营店B为注册在中国香港的跨境电商公司。某眼霜系进口化妆品,实物确无中文标签,但平台A的网页上可以查询到该眼霜的中文标签。投诉举报人于2021年1月中旬,在某网络商城上购买了某眼霜。执法人员查询该眼霜的物流信息,可知其由专营店B自保税区发出,经海关报关清关邮递入境。


  专营店B辩称,该眼霜为跨境进口商品,已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中文电子标签,并在消费者下单前履行告知义务,明确无纸质中文电子标签,可在商品详情页面查看电子标签,不存在标签瑕疵。


  对于专营店B,网络销售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是否构成违法?应该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专营店B行为违法。专营店B属跨境电商,其通过网络从事跨境零售进口经营业务,实质已将其经营业务扩展至消费者常住地,应适用消费者常住地法律。其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专营店B不构成违法。专营店B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进口化妆品,从事的是跨境电商商务活动,属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在监管要求、纳税主体、商品性质等方面,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另外,该眼霜系跨境进口化妆品,已在平台A上该商品的详情页展示中文电子标签,并在消费者下单前履行告知义务,明确无中文标签、可在商品详情页查看电子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中文电子标签了解商品详情,未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等。该眼霜经海关通关,未发现有质量问题。另外,该眼霜系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物品,目前,对跨境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能否代替中文标签,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违法。


分析


  以上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全球购”网络销售的法律性质,“全球购”模式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无实质区别,以及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全球购”网络销售的法律性质来看,何为“全球购”?根据百度百科显示,“全球购”是某宝网提供给全球购卖家出售海外商品的交易平台。结合本案来看,平台A即为“提供给全球购卖家出售海外商品的交易平台”,属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而专营店B即为出售进口产品的卖家,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


  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又如何定性?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2018年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本案中,专营店B为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其借助跨境电商平台A达成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


  第二,从“全球购”网络销售的特点来看,“全球购”模式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何区别?“全球购”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着重大区别。一是无须向监管部门注册或备案。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四)项:“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二是跨境电商服务过程中是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根据上述公告第(十三)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境外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


  第三,从消费者权益维护来看,“全球购”网络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实物无中文标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具有特殊性,其产品入境后既具有商业性质,也是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的物品,基于其具有双重属性,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赋予其对商品的充分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对于知悉的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跨境零售电商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详情页展示中文电子标签,并在消费者下单前履行告知义务,明确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详情页面查看中文电子标签。这样做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呢?


  笔者认为,在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并未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跨境进口零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跨境电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跨境电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结合本案来看,该某眼霜为跨境进口商品,虽然实物无中文标签,但在平台A上,专营店B已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中文标签,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通过商品详情页面获知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这个方式购买的某眼霜,并未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专营店B通过平台A销售进口化妆品,其从事的是跨境电子商务,属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专营店B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并未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此种做法符合《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故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思考


  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监管提出重大挑战


  网络经济服务平台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在2021年5月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12.5万亿元,同比增长19.04%,预计2021年市场规模将达14.6万亿元。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国内经济增长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质量安全控制、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缺失、销售业态多样、涉及主体众多、涉及多国法律适用等问题,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021年3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0年以来,像上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文件已出台多个,从国务院到相关各部委均出台或表态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从跨境零售进口试点及跨境电商综试区的新增,以及跨境B2B出口监管试点等,政策不仅覆盖进出口市场,还覆盖零售和批发模式。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政策,做好跨境电商服务和监管,实现其高质量发展,也是摆在药监部门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亟需加强


  结合药监实际,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退换货等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亟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在服务方式、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与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公安、网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做到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强化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正面引导跨境电商经营者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加强跨境电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电商企业开展诚信承诺,建立诚信档案,推动行业自律。四是努力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跨境电商经营者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等要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多关注社会效益;消费者要主动了解跨境电商相关政策,在享受高效便捷购物的同时,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坚决做到拒绝“二次销售”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代丽)、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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