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 | “网售处方药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案例
2021年5月,某执法单位接到实名举报,称某药品零售连锁公司A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该单位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A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A公司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平台开设大药房旗舰店,展示药品信息,顾客在互联网医院问诊后,A公司审核处方后向顾客销售药品,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至客户,第三方平台将药费转入当事人支付宝账户。
分歧
对于A公司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行为构成违法。理由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现行有效的规章,A公司的行为,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行为不构成违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该条规定是指购买人未经医疗机构问诊、或未提供处方,销售方未审核处方等流程而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所以A公司的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A公司销售的不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依据2021年4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第(十七)款明确:“……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的意见,A公司的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予行政处罚。
分析
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的行为适用于哪种法律法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优于部门规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优于旧版法律法规,有明确行为界定的优于未明确界定的。《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修订并公布实施,属于法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2006年12月8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因此,无论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出发,均应适用《药品管理法》。且最新的国务院印发的文件有明确行为界定,应该作为判定依据。
第二,第二种观点是对法律法规条文的解读,不同的执法者有不同的解读和思考的方式,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很难界定,会给执法者是否正确执法带来风险。
综上所述,A公司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行为,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上述《意见》,其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予行政处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 左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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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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