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谈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 2021-11-16 16:03
  • 作者:张瑜华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等活动及监督管理。其中,办法第四条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使用放射性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相关数据显示,70%以上的药品通过医疗机构流入到消费者手中,通过药品零售或其他渠道销售的只有30%左右。目前,对药品的管理从种植、生产、经营分别有GAP、GMP、GSP,还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将要废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但对医疗机构而言,除了《药品管理法》,还没有专门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此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医疗机构包括计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机构、康复保健机构等药品的管理,对保障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笔者结合平时监管实践,谈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现状及监管体会。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药品使用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相关文件等,有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应有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现状及问题:一些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目前未设置药剂科或无药学专业人员负责药品管理。


合法的采购渠道及执行收货验收制度


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相关内容,票据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三年。


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五年。


现状及问题:有的医疗机构进货时先欠款,检查时不能提供销售清单及发票;票据散乱、仍有手工票现象,验收记录不全;执业许可证过期请其他单位代购药品等。


合理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根据药品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及养护,做好储存、养护记录。对需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适量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贮藏要求的专区或者专柜。


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现状及问题:部分医疗机构的药库、药房无空调、五防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接触;冷藏冰箱中药品与其他生活用品混放;未配备温湿度计、未建立药品养护记录;中药饮片斗内未保留合格证等。


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


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


现状及问题:医疗机构发现问题药品追回后未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建立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应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相关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并应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通过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追溯信息存储、交换、互联互通,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现状及问题:一些小型医疗机构还未配备计算机系统。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管制类型等特点,以及既往检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检查频次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三年内全覆盖。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违反追溯管理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违反质量体系、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相关使用许可,使用放射性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销售、使用为目的购进、储存假劣药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使用假劣药,分别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江西省景德镇市药学会 张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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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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