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查处一起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案件

  • 2021-12-06 15:47
  • 作者:叶阳欢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出击,重拳治乱”,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查处一起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案件,对涉案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此案为该局罚没案值最大的化妆品案件。


  7月9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化妆品商店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未标注使用期限。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进行检查,查实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未标注使用期限的不同种类的三盒进口化妆品,然后按其中文标签内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实,发现除未标注使用期限外,还存在名称与批号不符、无批准文号、在华责任单位地址与标签不符等问题。


  执法人员于7月14日对该店全面开展检查调查,对该店涉嫌违法经营的32种(含先行登记保存的3种)共55盒,标签货值共66060元的进口化妆品实施扣押。根据涉案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在华责任单位所在辖区,执法人员于8月5日起分别向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静安区、闵行区、浦东新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附涉案物品原物请求鉴定。七份回函显示,涉案化妆品经各在华责任单位鉴定,其中有31种(52盒)存在中文标签内容不真实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货值金额61500元;有1种(3盒)化妆品产品及标签经协查鉴定为真品,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调查取证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共31种(52盒),货值金额61500元,存在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经营期间,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7种,以不同的折扣价格各售出一盒,货值金额7478元;本案货值金额68978元。因当事人始终不提供进货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给予当事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52盒,并处罚款544926.2元的行政处罚,并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在“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系统上进行了公示。(叶阳欢)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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