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药学服务转型升级在路上——药学服务综述

  • 2022-06-08 15:07
  • 作者:付佳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哪些药不能一起吃?”“如何正确吃药?”合理用药是打通用药安全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环节,在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药学服务是促进合理用药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全民保健意识逐步增强,药学服务也逐渐驶入快车道。然而,我国药学服务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药学服务人才不足、相关政策制度不完善以及各方对药学服务认知存在差异等,因此,我们还需不断探索完善,使药学服务能更好发挥作用,为促进公众合理用药添砖加瓦。


  药学服务由来已久


  “药学服务”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是药师提供的以提高病人生活质量为目的,以合理药物治疗为中心的相关服务,其贯穿于药物治疗前、中、后等整个药物治疗过程。从定义上不难看出,药学服务注重的是“患者”,而非“药品”,在内容上不仅监测药物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更有“服务”价值的内涵。


  在美国,社区药房的药师可以为患者提供即时检测、生命体征测量、接种疫苗以及药物治疗管理等药学服务;在欧洲,药师不仅可以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酌情选择安全、有效、和经济效益最适宜的药物发放给患者,还可以为患者开具用药处方,药师的职责权利逐渐扩大。


  此外,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具有包括处方调剂服务(处方调配和处方药单剂量包装服务)、新药指导服务、判断性服务(处方审核)、用药监护服务(用药评估)等较为完备的药学服务体系。


  药学服务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提升药物治疗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981年,《医院药剂工作条例》中提出要结合临床积极开展临床药学科研工作,建议医院可根据自身条件组建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监督医院用药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医院医疗用药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医师合理用药。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药学界引入了药学服务的概念。


  1991年,原卫生部在医院分级管理文件中首次规定三级医院必须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将其列为医院的等级考核标准之一。


  然而这一阶段,我国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工作主要是以药品为中心,准确来说是以药品供应为中心,以药房经济效益为主,对药师的工作管理及评价也集中在药品调剂和发放等方面,而制订个体化用药方案、控制药物滥用、药物咨询等药学服务相关工作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2017年9月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机构对药学部门的发展从关注药品供应和创收转变为控制成本和合理用药,药学服务就此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对药学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加快药学服务转型,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探索构建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药学服务体系。


  2019年11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上海市药事服务规范(试行)》,对医疗机构门急诊处方调剂、住院处方调剂、药学门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处方审核、住院患者临床药学、临床治疗药物监测从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质量管理、培训与考核等方面作出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我国首个药事服务规范。


  2021年10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5项规范的通知》,从医疗机构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教育、药学监护、居家药学5个方面作出相关要求,以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药学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药学服务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不断发展,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药学服务体系。


  药学服务道阻且长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社会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用药咨询、药物重整、用药监测等药学服务逐步开展,但药学服务人才不足、相关立法不完善、对药学服务认知缺乏等众多因素,使药学服务发展不平衡,提供的服务还趋于表面,难以发挥真正价值。


  药学服务人才是药学服务顺利开展的前提。药学服务人才不足与我国高等医学院校的药学教育密不可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高等医学院校药学专业以化学相关课程为主,培养方向也偏向于药物研发等实验性研究,与临床用药直接相关的课程和实践较少。虽然现在很多医学院校开设了临床药学专业,但其课程内容设置还未成熟,而具备临床医学和临床药学知识的人才较少,师资又匮乏,培养出的学生是否具备毕业后胜任临床药师的能力,难以界定。


  另外,药学服务要求药师不仅要懂得药学专业知识,还需懂得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并且还需具有较强的与医生和患者沟通交流的能力。面对如此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能力要求,药学服务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药学服务开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成为药学服务发展路上的“绊脚石”。


  作为开展药学服务的主体,明确规范药师的职权、责任和权益十分重要。然而,现行法律法规仅对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调配、使用和购销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药师的执业行为管理只有寥寥几条,几乎缺失,缺乏一定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而且在我国,医生、护士都有其相应的法律来规定其权责范围等,唯独药师没有,这导致药师的权益难保障,其工作似乎也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另外,针对药学服务的相关规范、条例和意见陆续出台,但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也无统一的标准可参考施行,这就使得医疗机构的药学服务处于自行松散管理阶段。


  此外,医生、药师和护士之间缺少适当的合作,药师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地位较低,药学服务所需的硬件设施欠缺以及公众对药学服务的认知缺乏等也是药学服务发展的阻碍。


  药学服务转型正当时


  药学服务是医疗机构诊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升级正当时。


  药学服务转型升级需要加强专业化的药学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高等医学院校的药学教育是培养各类药学人才的主要途径,要有目的、有计划地扩大药学教育的规模,如扩大药学相关专业招生人数、办学规模,加大对药学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育质量等。此外,我国药学服务正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药学服务不单单局限于药品供应、调剂等简单服务,而是更关注患者本身。因此,在培养药学服务人才时还要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不仅要传授药学相关专业知识,更要加强临床基础医学相关内容,在实验教学内容上,还应注重技能训练,确保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使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得到提高。


  同时,还要加强药学继续教育。药学继续教育是继高等医药院校基本教育和毕业后规范化专业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药学教育。药师在获得药师资格证或完成其他相关培训后仍需继续学习,以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这就需要我国重视并积极开展药学继续教育,完善健全药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增强药学继续教育的考核管理,以确保药学继续教育的实施。此外,还需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以药学学科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使其更加适应各级各类药学工作者的实际需要,做到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药学服务的实施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建立药师管理的专门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广泛的共识,目前,各国家或地区普遍设有《药房法》《药师法》等相关法律以明确药师在药学服务中的法律地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而我国现阶段对药师的责、权、利缺少法律的明确界定,药师作用难以完全发挥,加强完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此外,提高药学科室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加大药学服务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投入,加强药学服务宣传对促进药学服务转型升级也十分必要。(付佳)


(责任编辑:王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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