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第三批45个抗癌药、19个罕见病药减征增值税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1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第三批45个抗癌药品制剂和6个抗癌药品原料药、19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1个罕见病药品原料药,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公告》指出,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明确,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第三批抗癌药品包含阿贝西利(片剂)、阿伐替尼(片剂)、奥妥珠单抗(注射剂)等45种制剂,奥雷巴替尼、帕米帕利等6种原料药;罕见病药品包含富马酸二甲酯(胶囊剂)、奥法妥木单抗(注射剂)等19种制剂,曲前列尼尔1种原料药。
2018年4月27日,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首批103种抗癌药品制剂和51种抗癌药品原料药减征增值税;2019年2月22日,《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3月1日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4个罕见病药品原料药减征增值税;2020年9月30日,《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39种抗癌药品制剂、6种抗癌药品原料药、14种罕见病药品制剂减征增值税。(郭婷)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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