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公布4起“铁拳”行动食药安全典型案例

  • 2022-11-29 15:22
  • 作者:丁怡媛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4起食药安全典型案例。今年以来,该局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曝光食药安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福德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药品广告案


  2022年4月13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福德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福德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药品销售广告,其内容中含有“无毒副作用,无依赖性”具有安全性断言的内容,当事人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省民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食品广告案


  2022年4月18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省民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0.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甘肃省民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油麻地亚麻籽油专卖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广告牌内容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食品的宣传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泽县永春堂大药房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1月14日,临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泽县永春堂大药房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隐形眼镜护理液3瓶、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临泽县永春堂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陕西健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均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人等内容,不能提供上述隐形眼镜护理液注册证批件等证明文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案件的查处,彰显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通过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四: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县乾祥堂医药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2年8月15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乐县乾祥堂医药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黄芪等43个品种127千克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民乐县乾祥堂医药大药房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的黄芪等43个品种中药饮片共计127千克,外包装上未标识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的购进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极易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极易给人民健康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丁怡媛)


(责任编辑:王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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