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

  • 2022-12-23 15:28
  • 作者:闫若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2月2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跨境贸易便利化和规范化。


  《公告》明确,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根据《公告》,申请人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公告》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国家药监局同步发放进出口电子准许证和纸质证件,电子证件和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准许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可以跨自然年使用;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自然年。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仅能在证面载明的口岸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且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医务人员为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实施前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闫若瑜)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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