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 2023-01-13 09:58
  • 作者:许明双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计划制定、抽样、检验和结果报送、异议和复检、核查处置、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共8章61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要求,组织抽检部门应当制定抽样检验计划,省级化妆品抽样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避免重复抽样。《办法》明确,应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等6种情形的产品。


  《办法》将抽样工作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分别明确了抽样前检查、抽样过程、不予抽样情形、抽样付费方式等相关要求。


  对于检验和结果报送,《办法》强调,承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等标准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承检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对被抽样产品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做出检验结论,作为开展调查的依据。


  《办法》对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予以细化规定,明确了核查处置部门在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调查取证要求,尤其强调对否认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调查核实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在公开抽检结果时予以曝光。


  《办法》还明确了风险控制、自查整改等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收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和结果告知书后,应当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自查整改,根据不同情形,分类采取不同范围的停产停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自查发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对全部产品停产停售,待影响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许明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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