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案说法 | 无证高价网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22年12月7日,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A上,B公司无证高价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涉嫌违法,要求查处。该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到B公司住所开展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经查,2022年12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B公司通过A平台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标价229元/盒,进货单价61.25元/盒,进销差价率高达273.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截至2022年12月7日,B公司共购进该试剂盒600盒,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7400元。
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B公司无证高价网络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涉嫌违法,该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分歧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无证网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B公司低价购买、高价销售试剂盒,进销差价率高达273.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B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高价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择一重处”原则)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B公司作出罚款处罚;同时还应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B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B公司的法定义务来看,B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B公司低价购买、高价销售试剂盒,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第一、二种观点只是关注了B公司存在的某一方面的违法行为,故均是错误的。
从公司的法定责任来看,B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高价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监管部门不得给予B公司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是强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择一重处”原则,比较《条例》第八十一条和《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前者规定的罚款数额较高,监管部门应依据此条款对B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应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B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故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代丽)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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