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 2024-01-10 14:05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发布《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包括总则、自查报告、停产复产报告和附则4部分内容,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风险等级或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风险程度高、信用等级低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提高提交自查报告的频次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除每年例行开展自查外,出现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及时进行自查;发现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开展自查并消除风险因素。


  《规定》还明确了生产企业停产复产报告的有关要求。停产包括整体停产和单元停产,其中整体停产指企业停止所有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单元停产指企业停止某个或多个生产单元的生产的行为。


  《规定》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自查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提交停产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备案;拟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停产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备案;在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或停产后需恢复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自查,对拟复产单元类别产品进行检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产报告及自查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生产企业复产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根据实际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复产产品的监督抽样。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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