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功效宣称类案件处置策略与思考

  • 2024-06-06 09:23
  • 作者:彭佳琦 冯蕾 堵咨硕 彭娆
  • 来源:中国医药报

  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在网页展示的功效宣称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是基层执法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高发问题。


  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尝试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功效宣称类案件的处置进行初步分析及探讨。


  注册人、备案人为法律责任主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提交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由上述规定可知,“功效宣称”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其需要对所做广告、商业宣传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而化妆品经营者要做的,则是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不得作超出注册或备案资料进行虚假夸大的宣称。


  针对两类情形区别定性处置


  自2023年9月1日《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基层执法部门接到的关于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功效宣称类的投诉举报开始出现并日趋增多,反映的问题大多为举报人通过网络经营者购买的化妆品,其页面宣称该化妆品具有一定功效,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无该功效,或者页面显示适用肤质为所有肤质,而备案的人群为普通人群,故举报人认为网络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处置此类投诉举报,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发生位置。即超出注册或备案范围的功效宣称是化妆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还是化妆品标签并无与注册或备案不一致内容,而是网络经营者在商品页面发布化妆品信息时进行了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信息发布。


  针对这两类情形,可以考虑分别定性处置。


  第一类情形:化妆品标签问题。


  如果化妆品标签内容与其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的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则存在该化妆品为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不排除该化妆品更换了新包装而未及时在国家药监局网站进行同步更新的情形。


  执法人员在现场登记相应线索、保证涉案化妆品不会再流入市场后,应及时向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函,请求协查涉案产品外包装与国家药监局网站上公示内容不一致的相关原因,并依据协查结果对涉案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二类情形:化妆品宣传问题。


  如化妆品包装标签信息并未与注册或备案信息不一致,仅网络经营者在网页发布产品信息时,进行了超出注册或备案内容的信息发布,执法人员应第一时间采用技术手段对于当事人网络发布的相关内容予以固定取证,根据其发布内容的具体位置,对该线索属于广告内容或是宣传内容予以认定,并要求当事人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相关要求,部分功效宣称无须公示具体依据,需要提供功效宣称依据的具体形式也不相同,如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等,执法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功效宣称依据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将相关线索同步给涉案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处置。


  从两方面进行处置和规范


  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秩序,除经营者自身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宣传内容发布审核之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案件的处置和对企业规范经营的引导。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企业依法合规发展


  可遵循执行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社会共治原则,对于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因素全面考量,推动容错纠错行政举措落地。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背景下,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是规范企业合规经营的手段,而非目的。如果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为主”的行政处罚原则,可适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屡教不改或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应当从重、从严处理。


  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讲,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合规经营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加大对网络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和培训。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源头信息发布审核


  在化妆品网络经营环节,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外,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是重要的化妆品网络合规经营参与者及责任单位。


  笔者在处理化妆品网络经营环节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出现与注册或备案不一致的“功效宣称”问题,除经营者不了解相关法规规定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选项标签内容不准确也是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之一。


  在上架商品时,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系统设置了不适宜的标签选项,如“适用肤质:所有肤质”“适用人群:孕妇”等。对于此类与注册或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选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极易出现错误选择。对于此类问题,从电子商务平台系统设置的源头以点带面治理极为重要。


  笔者建议,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的“功效宣称分类目录”和“使用人群分类目录”进行系统设置,确保可选项内容与法规规定表述内容一致;同时,提醒网络经营者在点选时按照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功效及使用人群进行勾选,从源头避免网页的产品参数显示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问题。(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本文属探讨性文章,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责任编辑:赵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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