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进一步优化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3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2020年9月发布实施的《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涉及适用范围、注册申报要求和注册体系核查要求等。
《公告》指出,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的,或者与其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有关事项,适用《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了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其中,产品的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除外)、临床评价资料,可使用进口医疗器械的原注册申报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应当体现产品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注册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供双方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佐证文件。说明文件可包含双方的股权关系说明等,佐证文件应当包括距注册申请日期最近的注册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书》等含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报告并已按主管部门要求上传或披露。相应说明和佐证文件由药品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此外,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出具的明确同意注册申请人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原注册申报资料开展境内注册申报和生产产品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经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
《公告》强调,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主要原材料和主要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提供产品在境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和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对比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境内注册申请人开展核查,同时重点关注产品设计开发环节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
对于境内拟申报注册产品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差异的,注册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承诺相关差异不会引起注册事项的变更,同时做好风险分析,明确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公告》加大对创新产品在境内生产的支持力度,明确对于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相应注册、生产许可等事项优先办理。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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