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报告后排除疫情,免责!《传染病防治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 2025-06-13 08:36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宣贯工作,并下发宣贯材料,对修订背景、意义、原则、亮点等进行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并根据2008年、2013年、2020年和2023年传染病病种调整情况,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猴痘(乙类)、手足口病(丙类),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共有40种,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提出,改进疫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的报告渠道;禁止干预报告;依法报告后排除疫情的,报告者免责。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等方面做了规定。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相关信息(如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目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医师、护士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传染病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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