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9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份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通知》明确试点工作模式、试点企业要求,并配套《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统一试点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
《通知》强调,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的原则。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参与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经营场所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个性化服务试点模式,建立个性化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有效防范产品安全风险,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据悉,国家药监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试点工作沟通交流机制,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求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被停止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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