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有关“两票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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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30 21:35

重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节选)


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按照国家要求,依托重庆药品交易所,采取“平台交易+带量采购”方式实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探索竞价议价交易、跨区域联合采购等多种方式,实行“两票制”、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措施,切实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的积极性。探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使用国产高值医用耗材。降低的药品和耗材价格空间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药品交易制度,争取国家支持重庆药品交易所建设成为区域性或全国性药品交易平台。(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单位,省药械采购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工作推进会部署的要求,现将《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26日

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推进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省政府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15家试点医疗机构按本方案实施批次纳入工作计划。

第一批:浙江医院、省肿瘤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第二批: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批:湖州市、嘉兴市、舟山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实施时间

第一批: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第二批: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三批: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

具体时间由省药械采购中心统筹推进并通知各地。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新平台全省推广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按照9月19日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推进工作会部署,省药械采购中心应抓紧对药品采购新平台的全省推广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宣传培训、采购账户清理、CA证书注册、“一户通”合同签订、线上统一结算、系统安全等工作,提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统筹推进。

(二)组织开展平台采购账号清理工作

一个医疗机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药品采购账号(平台交易系统登录ID)。医疗机构持有多个采购账号的,要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确认一个参与药品采购结算的采购账号。若医疗机构持有采购账号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一致的,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确认注销和变更情况并报送省药械采购中心。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做好账号信息匹配、统一与合并工作,确保采购信息不丢失,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采购工作。

(三)做好CA证书的注册、申领及使用工作

数字证书提供了一种在Internet上验证通信实体身份的方式,可以用来识别对方的身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省药械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间要求,登录杭州天谷数字证书平台(http://www.tseal.cn/tcloud/yxcgkey)完成CA证书注册,并携带杭州天谷数字平台提供的《机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业务登记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数字证书业务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至省药械采购中心免费领取CA数字证书。

(四)开展资金结算与“一户通”签约工作。

按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上按照药品采购合同和订单将药品采购货款在线缴付给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监管账户,并委托监管账户向药品供货商支付和结算。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提供医疗机构信息,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与监管账户开户行、省药械采购中心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三方协议,采用主动支付、主动托收、被动托收、在线融资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资金缴付。

由卫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由各县(市、区)卫生会计核算中心与有关部门统一签订相关协议并回款。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监管账户名称为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账号分别为33050161353500000068(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室),1202022929900025306(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原则上,每家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作为结算银行。

(五)开展系统对接工作

系统对接是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资金支付信息准确的重要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减轻采购人员工作量。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药械采购中心提供的统一标准接口,认真、严格和规范开展接口建设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顺利接入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全力协助省药械采购中心推进与医疗机构HIS系统对接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合力配合,按相关部署要求按期完成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构建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药品采购新平台,是改革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新平台推广工作,作为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和药品采购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并贯穿工作的全过程。

(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

要严格按文件和会议部署精神,抓紧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细化有关内容,落实人员职责,注重指导督促,务求取得实效。

请省级医疗单位在2016年10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送省药械采购中心。请各设区市在2016年10月30日前汇总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职能处(科)室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送省药械采购中心。

(三)统筹协调,不断完善

药品采购新平台建设,涉及到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督等多部门,涉及到药品生产、配送、使用等多环节,涉及到医疗机构、省药械采购中心、结算银行等多终端,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稳步推进。同时,要认真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药品采购新平台建设、推广和使用各项工作。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类采购,探索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要求,启动自治区谈判药品采购试点工作,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稳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加强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整合平台资源,实现数据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落实国家关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相关政策规定,着力解决药品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问题。强化部门合作,推进不同信息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并严格监督实施。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向价格、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提供。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探索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23.完善药品供应配送机制。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药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到位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配送资格。(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湖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节选)

推行药品(医用耗材)流通配送“两票制”管理。严格落实只招生产企业,不招经营企业的采购政策,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中标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秩序,推行流通配送“两票制”管理,鼓励“一票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票据管理。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节选)、《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节选)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节选)

构建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行药品采购及流通领域“两票制”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腾出空间。以自治区为单位开展新一轮药品招标和谈判,压减化学药品和中成药采购总额,腾出空间用于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并将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降低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压减高值耗材的采购额,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差,引导患者有序就医。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节选)

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秩序。压缩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逐步实现全部药品供应“两票制”。健全完善药品统一配送机制,进一步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从公立医院的药品目录遴选、招标公示、网上集中采购等环节,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规范运行,确保药品采购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云南《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不断完善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全面完成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推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改造升级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健全药品采购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节选)

完善药品保障机制。健全医疗机构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探索对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省级集中分类采购,对医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和二类疫苗实行省级挂网阳光采购,形成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二类疫苗“五位一体”集中采购机制,切实降低虚高价格。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流通环节,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推行“两票制”。鼓励医疗机构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周转金服务,保障药品货款及时支付。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飞行检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国产药品,鼓励采购使用国产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加强药品、耗材合理使用监管,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河南《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二)全面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积极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进一步推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工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加强药品流通体系建设。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不同信息系统对接。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山西《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总结经验,推进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规范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贯彻落实国家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政策规定,着力解决药品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问题。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不同信息系统对接。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经信、医保管理等部门。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制订我省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江西《2016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4号),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鼓励和引导市际跨区域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总结评估药品价格谈判工作,逐步增加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总结基层经验,推进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负责)


辽宁《辽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健全短缺药品监测、管理制度,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领域改革,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的政策措施。完善并严格执行针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诚信体系和市场清退制度。(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广东《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节选)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健全短缺药品监测、管理制度,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领域改革,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的政策措施。完善并严格执行针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诚信体系和市场清退制度。(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甘肃《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全面落实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与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有效衔接的分级分类负责制。鼓励庆阳、白银、酒泉3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继续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探索医药采购与医保医疗联动试点工作,完善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启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海南《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节选)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40号),鼓励一定区域间的带量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市县和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进一步完善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按照深化医改“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和“三医联动”整体推进的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新途径,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优化药品购销秩序,构建良性的药品流通体系,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票),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直接挂网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节选)

按照深化医改“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和“三医联动”整体推进的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新途径,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优化药品购销秩序,构建良性的药品流通体系,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票),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


安徽《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配送工作。

(四)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五)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七)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八)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

(九)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省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推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

(四)公安机关要将“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重要抓手;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票据的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商务、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陕西《关于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通知》(节选)

一、推行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按照国务院医改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实行“两票制”,在确保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基础上,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适时推行“两票制”。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耗材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承诺执行“两票制”,并做好购销票据的核验。药品耗材生产企业销售产品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简称税票),列明药品耗材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流通企业购进药品耗材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税票,税票必须与药品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一致;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耗材时,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公司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医疗机构核验后,作为支付药品耗材货款的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票据。

二、提高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集中度

为配合“两票制”实施,进一步规范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管理,净化流通环境,提高配送集中度,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目前配送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招标程序,自主遴选配送企业,优先选择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压缩配送企业数量,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不超过15家;二级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不超过5家、15家。为确保特殊药品供应,其配送企业不计入数量;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耗材,不计入配送企业数量。2016年底前,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要调整到位,从2017年1月起,由新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


贵州《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节选)

(六)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采购。允许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改革试点城市的药品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同一厂家、通用名、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改革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即采购价差超过10%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就低原则调整为改革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推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试点城市应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与综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进,并将具体办法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河北《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节选)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批发企业开具一次发票为第一票;由药品批发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为第二票。

(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明确约定药品配送等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够及时配送到位。


吉林《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节选)

一是积极申报力争成为东北三省一区首家国家综合医改试点省;

二是2017年,全省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五是2017年,全省全面推行公立医院采购药品“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山东《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节选)

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要按照省里有关要求,稳步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一次发票),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要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医疗卫生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应要求流通企业提供生产企业开出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做到票、帐、货、款一致。


福建《关于省属公立医院基础输液确标的通知》(节选)

要求医院根据第一、二批基础输液限价挂网结果进行选择采购,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严格执行“一票制”。


青海《关于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实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实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精神,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杈益。

二、实施范围

为稳妥推行“两票制”工作,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结合我省用药量较小、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高的实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直采和“两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逐步实行“两票制”。

2016年12月15日起对目前全省执行的中标药品中,具有直采和一级代理的药品品种实行“两票制”,原配送企业不变。2017年新一轮药品分类采购结果执行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一级代理流通企业面向全省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扩大直采和一级代理药品品种,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配送制度,加快“两票制”实施。

三、政策界定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同一法人)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下设非法人分支机构配送企业,视为内部调拨,属于流通一次发票。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四、相关规定

(一)为了保证药品质量,能够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具备独立配送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医疗机构,也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配送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省级药采部门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自报直采和一级代理品种的信息审核后,在药采平台定期公布并动态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配送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选择能够实行直采和一级代理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逐步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压缩流通企业数量,降低药品配送的成本,逐步扩大“两票制”实施范围。

(三)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承诺执行“两票制”,必须在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中,明确实行“两票制”的有关规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五)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销售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供生产企业和一级代理流通企业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流通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

(七)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八)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根据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联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将推行“两票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将“两票制”落实情况纳入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和《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试行)》进行考核,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工商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票据管理,加大偷税行为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工作要求

推进“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和粍材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必须让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全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耗材网上采购率要达到100%,药品配送率要达到98%以上。各地区要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网采和实际销售情况加强监督,对线下采购、标外釆购等违规行为进行督查,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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