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履职尽责强监管】“自由裁量”要体现“过罚相当”立法精神

  • 2017-07-21 17:26
  • 作者:朱有权
  • 来源:中国医药报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幅度规定得比较原则、宽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裁量、如何适用法律来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实现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目的?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作一探讨。
  

注重综合考量
  

为了保证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实践中,上级机关会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制和规范,有些地区出台了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具体规范来指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以保证行政处罚结果的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具体规范的出台,极大提高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科学合法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以致影响基层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和评价。
  

笔者认为,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处理中,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的因素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否实现。主观目的达到与否标志着当事人的违法动机是否已经转化为现实(违法行为是否实施,竞争优势是否确立,危害后果是否出现,违法利益是否取得),无论是因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目的未达成,意味着当事人的违法动机未能转化为现实(事实),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于已经转化为事实的情形较小,根据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行政部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案件违法动机未能实现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可以考虑从轻。
  

第二,涉案金额和获利数额大小。一般而言,涉案金额和获利数额的大小,往往可以反映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收益多少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以,根据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涉案金额和获利数额大小很重视,并常常据此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违法所得是否没收。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为逃避行政机关调查和法律责任追究,销毁账目和票据以阻碍违法所得的计算。所以,当事人保留并提供账目、票据,这本身就可以视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可视作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也可以视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种表现,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列举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行政部门对已经没收违法所得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罚款数额上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第四,当事人是否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积极提供证据,配合行政部门调查的,以及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列举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应该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第五,当事人是否还存在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多项违法行为一并处罚相对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单项行政处罚,结果当然会有所不同。
  

第六,当事人在近期(一般指两年内)是否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很快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意味着前一次的行政处罚未能达到制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秩序的目的,当事人也没有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而认识错误、停止危害社会。行政部门对该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应该考虑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保证确实制止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强化自我监督
  

各地区、各行业、各类型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要保持一部法律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就必须让基层执法者根据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来具体适用同一部法律,保持一种相对合理的公平和权威,所以赋予具体执法者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自由裁量”要体现“过罚相当”立法精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规范、科学行使。在强化司法、纪检、社会监督的同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科学行使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强化行政自我监控职能,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和限制,保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这些制度和原则应该包括:
  

第一,集体审核制度。行政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的制度,如此,既有利于依法、科学、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人员的个人因素对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产生消极影响,也有利于培养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基层食药执法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几率。
  

第二,案件处罚信息公开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行政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始终保持案件信息全面全程公开(不宜公开的除外),将相关案件违法事实、查处过程、定性处罚依据、具体处罚裁量考虑因素等在互联网上对外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并畅通相关申诉、投诉、举报、诉讼、监督渠道。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和当事人的有效监督,保证案件处理更加公平、公正、合法,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各种社会因素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压力和负面影响,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同时还可以以案释法,让群众和社会各界多接受一些具体的、身边的法制教育,增强惩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并强化法的教育功能。
  

第三,行政处罚终身负责制。这是指具体办理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应对非秉公执法产生的行政过错承担相应的纪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直至案件卷宗保存期满为止。这一制度有利于提振具体行政执法经办人员的履职责任心,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公正行使,保证“权责一致”落到实处。
  

第四,监察同期参与制度。行政机构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应创新监督形式,使自身监督职能得以卓有成效地发挥,积极变事后监督、结果监督为同期监督、过程监督,即在案件查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全程介入,主动参与,充分发挥监督防范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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