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总局解读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政策

  • 2017-09-25 15:35
  • 作者:朱国旺
  • 来源:中国医药报

随着2018年底的时限临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正在各地紧张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参比制剂如何获得是否明确?生物等效性试验第三方机构评估作用如何?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有哪些鼓励政策?如果2018年底前,一些药物无法完成一致性评价,如何保障供应?8月25日,总局发布了《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环节进行了优化调整。9月20日,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社会关注的上述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明确参比制剂获得事宜

    

《解读》指出,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研究工作,总局目前已发布8批610个品种规格的参比制剂,包括《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公布的《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以下简称《289品种目录》)中的163个品种(219个品规)。该目录中另约有90个左右品种为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技术指南,上述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约90个左右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依据也已明确。至此,已经对《289品种目录》中大多数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给出指导。《公告》一方面对参比制剂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明确总局将继续对企业备案的参比制剂进行遴选和确认,符合参比制剂要求的发布参比制剂目录。

    

《解读》指出,关于参比制剂获得事宜,企业可以通过申报一次性进口申请及进口备案、通关等程序来获得参比制剂。除此之外,《公告》明确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参比制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仅需在资料中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参比制剂真实性即可。

    

企业负责参比制剂的选择、购买及使用,对全过程负责。如发现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总局将依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有证据证明企业非主观因素选择假冒产品,可免责。

    

《解读》指出,《公告》中已明确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申报参比制剂的路径,总局后续将发布细化资料要求。属于上市后未发生较大变更的,或上市后发生较大变更但经审评并不影响质量和疗效的,经总局审核和核查可列入参比制剂目录,在参比制剂目录发布中统一进行发布。属于上市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与原产国相同产品质量疗效存在差异的,由企业自行发布声明,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并按照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

    

提出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具体流程

    

《公告》表示支持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中国上市。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总局提出上市申请;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解读》指出,已在欧美日上市的仿制药,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提出上市申请,证明其质量和疗效与原研的一致性。但是,由于本品未在国内上市,可能存在种族差异,因此,其用法用量是否适用于中国人群,还需要进一步试验研究。

    

针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不足”问题,《公告》提出:一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解读》指出,总局前期已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619家临床试验机构。总局正研究制定备案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二是《公告》第六、七、八、九条中提出符合豁免条件或者可以免于评价的相关情况以及方式,根据科学判定,减少不必要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公告》提出,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品种,以及不适合开展人体内研究的品种,企业可向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说明理由,总局经论证后,决定是否同意豁免。《解读》指出,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对部分品种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科学审慎地对待。企业的相关豁免要求可按照如下流程提出:申请人可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品种具体情况、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科学性依据等,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公文申请豁免,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后予以答复;对于总局已公布的豁免品种,申请人申请一致性评价时可在附加申请事项中注明豁免,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豁免的相关依据。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具体情况进行审评。

    


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得到肯定

    

《公告》提出,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发起方可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评估。《解读》指出,第三方评估是一种有效的外部完善机制,可以弥补部分申办者因能力有限,不能够准确、系统评价拟选择机构的不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化竞争,申办者可以选择具备较好基础、丰富经验和获得市场广泛认可的第三方。相关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制定自律性的行业规则和技术规范,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公告》提到,企业报送一致性评价申请时,由申请人所属技术部门或委托药品检验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出具样品复核检验报告,作为申报资料之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解读》明确,企业提交一致性评价申请时,申报资料中应包含药品复核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委托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对《公告》发布前已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公告,由有关药品检验机构承担集中复核检验任务的品种,企业可以在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在其他机构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应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达到药品检验的要求,具有开展药品检验的能力。

    

《解读》指出,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可以提出对申报品种进行检验,由总局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抽样后,交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此前公告已指定复核检验机构的品种,由指定机构进行检验;对未指定的,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另行指定。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予以鼓励

    

《公告》提到,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解读》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有关部门将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后期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细化配套。将营造扶优汰劣的政策环境,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引导优势企业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保障市场供应,促进企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

   

《公告》提到,“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是用于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标识。《解读》指出,《公告》中提出总局将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发布公告。该项工作将与今后“橙皮书”编写工作统筹考虑,专门发布一类公告,明确发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目录及相关信息,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中国的“橙皮书”。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产药品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报总局备案后可在说明书、标签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

    

保障药物市场供应

    

到2018年底前,一些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品种可能无法完成一致性评价;还有一些品种企业放弃评价而市场又需要。这些情况下,如何保障药品供应?《解读》指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要求,按时完成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总局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注品种进度。对影响市场供应、目前无替代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及时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并加快审评审批,以保障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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