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发布 明确场所及生产要求
中国医药报记者 李江映 报道 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牵头起草制订的《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DBS 53/028-2018)》(以下简称称《规范》)由云南省卫计委发布,填补了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类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空白。《规范》将于今年6月9日实施。
《规范》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场所周围与有害废弃物、粉尘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环境整洁卫生,有防止扬尘和积水等设施,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要有明显标识,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根据《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场所要采购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时应进行进货查验,索取合格证明、相关证件及票据等;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专柜管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环节,要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实施清洁消毒,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除工艺需要,不得在加工场所使用和存放与生产无关的化学制剂,洗涤剂、消毒剂妥善保管使用,避免污染食品。
此外,小作坊每年应将产品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时,应当将产品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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