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购买方式站到了药品定价的前端 上海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补充细则

  • 2018-11-27 09:31
  • 作者:窦洁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11月21日,在《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发布6天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挂出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等采购细则。


  补充文件提出,上海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同时,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中泰证券分析认为,该项措施通过双重规定保障中选品种用量,避免出现由于医生处方动力下降而导致中选品种用量大幅下降的情况。


  补充文件明确,符合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他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他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上海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品种可继续采购使用,其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也就是说,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企业达3家及以上的品种,不再采购其他企业品种;未满3家的,可继续采购使用,但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


  对于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仍有中标机会,但应进行价格调整。补充文件规定,符合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上海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上述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补充文件中独家配送、账期缩短等规定,对区域龙头商业企业利好。补充文件提到,“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在协议供货期的末期,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中泰证券分析指出,该配送模式下基本实现了货款预付,账期大幅缩短。配送费为中选价的6%。虽然6%配送费较行业平均7%~8%的配送毛利率有所降低,但考虑份额提升和账期缩短将使资金成本下降,整体对区域龙头商业企业形成利好。(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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