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P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监管“接地气”,检查“重随机”

  • 2018-12-03 18:25
  • 作者:陆悦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 记者 陆悦 报道 作为药物进入临床试验的最后一道门槛,药物非临床阶段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对药品安全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1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现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管力度。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修订后与新版GLP相适应


  药品非临床研究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GLP内容包括药物非临床研究中对药物安全性评价的一系列试验行为和完成相关试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是从源头上提高新药研究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根本性措施。


  2017年8月,国家药监部门发布了新修订的GLP文件,对现行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认证法规,2007年发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也提上了日程。“2007版《办法》明确了GLP机构需通过认证的准入门槛,对提升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推动了我国GLP行业的快速发展。”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国家北京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毒理学会副秘书长王全军介绍,作为一部十多年前出台的法规,《办法》已不能满足新修订GLP的要求,如缺乏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规定等。因此,修订《办法》势在必行。


  据了解,全国目前共有六十余家GLP机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药物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汪巨峰认为,国家药审中心积极推行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药物临床试验由审批制转变为60日默示许可制,“这就对GLP机构的日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临床研究阶段提交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才能控制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医药研发政策,如药品审评加速、药物一致性评价等政策都对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这些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作为药品研发上游的GLP法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王全军表示。


监管更严  重罚造假


  “此次修订是结合我国药品GLP机构水平大幅提升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部门主动作为、主动发起的修订。”王全军表示,相较于2007版,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药监局对GLP机构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一是延续并细化了省级药监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例如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认证批件事项之外重大变更检查等;二是明确了造假后果的严重性;三是定期检查由“每3年一次”改为“每2年一次”,由“先申请、再检查”转变为“定期+随机检查”,让GLP机构随时处于迎接检查的“战斗”状态。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汪巨峰介绍,修改后的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对检查中不符合GLP的设施要求,取消GLP认证机构或者试验项目的认证资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获得GLP认证批件的机构,将被撤销GLP认证批件,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GLP认证等。“增加了检查频率,明确了惩罚措施,这对监管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以及提高整个行业的GLP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对药物临床研究的高度负责。”他表示,这也要求GLP研究机构在管理上不能松懈,要持续保持数据的质量、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为药品审评提供真正可靠的数据。


  王全军指出,《办法》是GLP机构的行动指南,“对于GLP研究机构,首先在思想意识方面必须重视GLP研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管理规定,甚至要按照比GLP更严格的要求去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其次,在硬件和软件以及能力建设方面,GLP机构必须结合自身条件,加强建设,提升质量水平。”


设计合理  接轨国际


  北京协和建昊医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李超,自2011年起即担任GLP认证现场检查员,相较于2007年的版本,他认为最大的亮点是此次修订用《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要点》(以下简称检查要点)附件取代了原《办法》附件中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即业界俗称的“280条”。他进一步解释,“‘280条’是按照法规分解出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非常细致,但在实际检查过程应用中则有一些缺陷。举例说明,检查出的问题五花八门,一些问题很难落到某个具体的条款中。比如实验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是因为‘人员未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SOP’,还是“人员未严格执行实验方案”?而‘检查要点’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可以更好地体现检查结果。”


  然而,这样的改变对GLP认证现场检查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检查员需要对法规具备更深刻的理解。”王全军建议,未来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增加培训,统一GLP机构从业者对于修订后《办法》的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操作的细节进一步细化或在培训中强调,比如省局日常监督检查和国家检查在检查细则和检查力度方面之间的区别,避免过度检查增加GLP机构的负担。


  此次修订也降低了机构申请GLP认证的成本。在2007版《办法》中,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而修订后的《办法》则要求申请认证前,申请机构应按照GLP的要求运行,每个试验项目完成过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就可提出1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接受检查。


  “也就是说,这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出申报机构一定要试运行12个月的明确要求。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GLP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为新GLP机构的运行节省了运行成本,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李超表示。


  “这一条款的修改体现了GLP机构运行申报的灵活性。也是借鉴欧盟和美国的GLP相关法规要求,符合我国医药研发走向国际,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王全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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