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新规出台

  • 2019-03-20 17:05
  • 作者:胡芳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胡芳) 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受到业界关注。专家指出,12号文与时俱进,较好地顺应了执业药师发展与监管工作的实际,尤其是针对执业药师“不好用”“不真用”等突出问题,在执业药师准入门槛和执业药师行为监管相关条款做出相应调整,为提升执业药师专业素质,加强执业行为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将极大促进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推动执业药师队伍真正发挥百姓“安全用药守门人”的作用。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立于1994年。现行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为1999年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多年来,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以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累计达103万人,截至2019年2月底,注册人数为47.5万人,其中注册在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为42.5万人。


  适度提高准入门槛


  “不够用”曾经是我国执业药师队伍面临一大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不好用”“不真用”成为当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中主要矛盾。


  所谓不好用,即执业药师专业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34号文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最低报考条件是“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据了解,美国的执业药师一般具备博士学历。2017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提出“执业药师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目标,并明确要求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


  “在注册执业药师的人员中,本科以下比例特别高,更多集中在大专及以下学历。对于很多中专学历的人来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其选择和提升就业的一条路径。此次12号文提高了执业药师准入门槛,揭示国家越来越重视执业药师学历和能力的提升。”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院长邵蓉说。


  记者看到,在12号文中,执业药师最低报考条件为“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不仅如此,12号文还增加了“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的要求。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表示,执业药师是一个有专业性要求的技术服务岗位,12号文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突出了岗位实践要求,意在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性,不仅有助于重塑执业药师队伍形象,长期来看来将有助于提高执业药师社会地位。


  但是准入门槛提高,是否会影响未来执业药师社会供给?对此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副院长、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主任方宇认为,适度提高准入门槛,对于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来说“恰逢其时”。


  “准入门槛提高的一小步,是执业药师专业素质提升的一大步。”方宇说。从长远来看,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等,都对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提出更高要求,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能力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在20多年发展过程中,我国执业药师队伍日益壮大,已有了相当的存量,且我国药学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将执业药师最低报考条件从“中专”提升到“大专”,小步慢跑,既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也能适应长远发展需求。


  唐民皓也认为,在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当下,执业药师的培养、发展必须具有前瞻性,具有真正的药学服务能力。邵蓉也强调,以医院处方“外配”渐成趋势的当下,药店调配的处方需要执业药师发挥其安全用药守门人作用,这实际就对执业药师所具有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记者注意到,12号文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18年、2019年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的2年执行;2020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当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加强执业药师监管


  今年央视3·15晚会公布了重庆当地多家药店出现了执业药师挂证情况,再次引起了社会热议。


  所谓执业药师挂证,是指执业药师把《执业药师注册证》出租、出借给需要的社会药店,本人并不真正到药店执业,即人证分离。2016年下半年,我国多地出台政策,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在业内人士看来,零售药店挂证,使得执业药师“安全用药守门人”的职责形同虚设,最终受损的则是公众健康和政府公信力。


  在方宇看来,12号文的另一亮点就是加强了执业药师监管,尤其是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挂证等顽疾,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12号文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现在线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纳入全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当中,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其次是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设限,为解决执业药师‘不真用’问题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执业药师真正到一线执业,将质量管理、提供药学服务等工作职责落到实处。”方宇说。


  12号文明确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同时强调,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唐民皓也认为,对执业药师构建全国范围管理数据库,是对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的模式创新,将有助于规范和约束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当然,对于如何根治挂证问题,相关专家也提出了各自建议。方宇认为,首要的依旧是执业药师队伍提质增量;其次是加强药店规范化建设,可将执业药师管理跟零售药店分级分类制度相衔接,同时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再次是用技术手段加强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充分利用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多措并举、破除顽疾。


  邵蓉则建议,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还应提升对执业药师管理规定的层次。“作为一支专业队伍,国家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执业药师的责权利,用法律(规)来规范这样一支特殊的、对指导百姓合理用药有着重要意义的队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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