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线索归集与立案查处的思考

  • 2019-06-27 10:00
  • 作者:马志忠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大市场、大监管呼唤案件线索大归集,实现“一支队伍管办案”是大市场、大监管、大执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


  本着减少层次,监管与处罚相分离和“归口办案”的原则,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将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监督检查发现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线索,全部移交至本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机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工商质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投诉举报机构)办理处置。然而,由于部分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处理机制,各业务科室发现的案件线索基本上都是自行处理,或自办或移交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导致相关案件线索归集不规范,案件审核不严谨,行政处罚信息多头公示、内容不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该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呢?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个机构管线索


  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的所有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案件线索,指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科室(含二级单位,下同)收到或者日常检查或者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需要依法核查的违法事实情况、证据或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所有案源信息。


  具体而言,包括日常检查或者监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抽检工作中发现的产品不合格问题线索;受理(来人、来电、来信)的举报件、信访件和12331、12315等举报热线检举申诉的有关投诉举报线索;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监督反映出的热点线索;“双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大数据”网络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线索等。对于上述案件线索,要归口、移送至本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各业务科室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移送至本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填写《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送表》,并附案件线索来源材料、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资料、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其他材料等清单。如各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案件线索移送、登记、办案、转办、保密等相关职能和制度要求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签收、登记、转办工作。在收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送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是否有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据、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在法定的追溯期限内等案件线索移交材料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意见:如认为案件线索及所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如认为案件线索及所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退回相关业务科室,依法作其他处理;如认为案件线索及所附材料应当由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移交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如认为案件线索及所附材料涉嫌构成犯罪的,则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个机构管办案


  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一支队伍办案”的能力水平建设,规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各业务科室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处置工作;并做好与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衔接工作。


  对于复杂及大要案件,有关业务科室在移送案件线索的基础上,还应当选派骨干人员协助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后,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一份给移送案件线索的相关业务科室。


  一个机构管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对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一般程序的案件,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把关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一般情况下,法制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给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于情节复杂或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重要事项,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提请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个机构管公示


  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各类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如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相关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一个机构管档案


  所有涉及行政执法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要规范、合法、有效,确保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集中、统一保存于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专人管理。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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