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罚没药品的处理应视情况而定

  • 2019-10-29 13:18
  • 作者:高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罚没药品的处置和管理是药品监督执法中重要的一环。《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到药品执法领域,目前监管部门对于罚没药品的处置主要包括三种方式:销毁、拍卖和捐赠。这三种方式都有其弊端,一方面会因处置不当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会因标准不清晰导致执行困难。因此,如何妥善、低成本保存和处理罚没药品,实现对罚没药品最大化的合理利用,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


  直接销毁欠妥当


  执法实践中,监管部门对罚没药品的处置多以销毁为主。通过采取火烧、泡水及其他方式销毁药品,杜绝其再流入社会,并震慑违法分子。但简单的销毁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予以销毁处理的罚没药品,对其进行销毁具有无法可依的风险;第二,部分罚没药品只是被违法经营者不恰当地使用,而药品本身的质量属于合格,被没收后仍存在使用价值,不加区分予以销毁是对有限资源的浪费;第三,大量简单的销毁方式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第四,销毁处理过程也会消耗一定的物质资源和代价。


  公开拍卖有难度


  目前,药品监管部门越来越多地以拍卖的方式处理罚没的合格药品,但这种方式对于监管部门来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难度。


  首先,药品执法案件中,通常罚没药品货值金额不大、品种较多。监管部门如果选择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罚没药品,成本高且效率低。


  其次,集中拍卖容易造成罚没的合格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由于每次立案查处没收的药品数量不一定满足公开拍卖的条件,因此,将多次案件没收药品累计储存,满足一定数量后再进行集中拍卖是药品执法常态。这种方式容易造成药品超过有效期,或导致药品近效期,造成药品资源浪费。


  最后,药品监管部门通常没有配备专业的药品仓库、货架、陈列设备以及冷藏冷冻设施等,储存场所达不到保证药品安全的要求,容易导致合格药品变质或被污染。


  此外,由于各种原因,目前通过捐赠的方式处理罚没药品的情况比较少。


  区别对待最合理


  为了规避上述情形,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罚没药品,应精准分类处置,做到有的放矢,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一,成立专门的没收药品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没收药品验收、保管、移交、处理、公示制度,严禁调换、挪用、私分、压价私处或变相私分处理罚没药品。执法实践中,办案机构首先根据相关移交制度,将罚没药品在一定期限内转移至罚没药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对转移过来的药品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关收据,同时对罚没药品公布并登记造册 。


  第二,罚没药品拍卖、竞卖、变价处理前,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安全质量把关,开展抽检或送检工作,药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公开拍卖。监管部门可联系并委托当地大型、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监管部门难以承担保存任务的罚没药品进行妥善保管,经检验合格以及有关单位评估后,在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后,对可以继续使用的罚没药品,进行集中拍卖、竞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而对于不合格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集中销毁,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不适宜拍卖的近效期药品,经检验合格的,建议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由相关经营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收购折价处理,并将收购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则按有关规定予以集中销毁。


  第四,对仍有一定药用价值,不危害人体健康且不适合拍卖和再进入市场流通的药品,在不损害有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会议研究以及相关负责人批准,可由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回收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公开拍卖、竞卖工作应委托合法的拍卖机构进行,按质论价尽快妥善处理。拍卖、竞卖、变卖所得款项直接缴入国家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促进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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