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药械、化妆品五大典型案例

  • 2019-12-09 18:27
  • 作者:刘启国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通讯员刘启国) 近五年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始终以打假治劣为工作重心,紧扣药械领域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专案组查办重大案、专家论证、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四项机制,狠抓大案要案,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坚决处罚到人,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也向社会公布了厦门市2015年以来查处的药械、化妆品五大典型案例。


  2015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药械案件63起,罚没款128.6万元。


  2016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案件79起,案值288.7万元,罚没款221.9万元。


  2017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案件125起,案值198.9万元,罚没款355.4万元。


  2018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案件103起,案值155.3万元,罚没款312.8万元。


  2019年1~9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案件74起,案值55.5万元,罚没款219.1万元。


  2015年以来,市12315热线受理药品各类信息3142件,其中咨询2365件,投诉411件,举报386件,挽回经常损失15.59万元。


  案例链接:


  案例一:刘某江等人制售假药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4年4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张先生反映:其爱人于2014年1月在本市某医院检查时发现患有直肠癌,主治医生向其介绍一位刘姓药商(刘某江),张先生以4800元/瓶的价格向刘某江购买靶向治疗药物安维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4瓶。用药后,投诉人爱人出现持续高烧全身发抖的症状。张先生怀疑药品存在问题,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投诉人所提供样品不是罗氏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并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联系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筼当派出所,在不惊动涉案人员的情况下,联合对涉案人员进行外围摸排,初步确认为一起规模较大、跨省跨地区的制售假药案件。


  2014年至2016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破获了这起“3.17刘某江等人销售假药案”。该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其中正式逮捕5人,取保候审4人,查实犯罪嫌疑人历某军、刘某江、林某生等人制售假冒美罗华®、安维汀®等药品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行为,涉案总金额2000余万元。该案件同时被国家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为督办案件。2016年5月,该案件还成功当选为“2015-2016年度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两法衔接’五大典型案例”之一。2017年7月18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主犯历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35万元。


  案例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案


  2016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厦门恒通花园的被举报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海蓝之谜、科颜氏等六个品牌共计10款化妆品,涉案货值高达300余万元。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化妆品,并主张那些化妆品均为国外进口。


  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均为虚假材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的化妆品大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本案达到案件移送标准,市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给厦门市公安局。根据厦门、南京两地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从泉州、广州、深圳、上海、镇江等多地购进原料、包装、标签等材料,雇佣人员生产假冒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同时还大量购进假冒化妆品,通过淘宝网店将产品售往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的成功查办,有效净化了高档化妆品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三:某食品店夸大宣传销售医疗器械案


  2018年1月,梧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举报转办单,称文屏山庄二期某食品店长期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医疗器械理疗仪,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老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1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内通过投影仪播放“皇城之星”和“纳豆激酶”视频课件,并由店里员工配合讲解宣传。课件中宣传“健得福”心脑血管治疗仪对冠心病、高血压等8种症状有治疗作用,但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标注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辅助治疗”,此外,视频中该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做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课件中还宣传“纳豆激酶”对高血压、心绞痛、冠心病、脑梗、中风有治疗作用,但实际上“纳豆激酶”并非药品。上述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还自行花费135元设计印制300张宣传单,宣传心脑血管治疗仪对高血压、高血脂、失眠、便秘、颈椎病、神经衰弱、腰椎病、膝关节炎、头晕、心脏病、动脉硬化、肢体麻木、风湿骨病有治疗作用,该虚假宣传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四:无证经营人血白蛋白系列案


  2016年8月11日,市市监管局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对黄某、钟某、翁某、叶某等四人涉嫌非法经营血液制品人血蛋白案件进行调查。


  经查,黄某等四人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从非法渠道购进人血白蛋白,除给亲戚朋友代购自用外,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剩余药品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33220元。黄某等四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等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3220元,并处以罚款149490元。


  案例五:电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17年1月13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监管局发函协查:该局联合厦门海关缉私局在对泉州市丰泽仁福骨科医院(以下简称仁福骨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台超声诊断仪(标示厂家为GE Medical Systems Kretztechnik GmbH&Co OHG,型号:VOLUSON E8,序列号为D05582),该仪器为厦门市某电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供,由于该院现场未能提供该仪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商请市市场监管局协查该公司经营上述超声诊断仪的有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一台不明来源、标示为GE公司生产的VOLUSON E8型超声诊断仪(序列号为D05582)提供给泉州市丰泽仁福骨科医院,后者利用该设备给病人进行超声诊断并收费(使用时间由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30日)。该台超声诊断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型号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和售后服务机构为通用电气医疗器械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协查确认:上述超声诊断仪于2009年4月在奥地利生产出厂并销往日本,2009年6月完成安装。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经价格鉴定机构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公司鉴定,上述医疗器械现行价值为人民币59975元。


  2018年2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其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人民币899625元。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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