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抗疫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罚依据

  • 2020-02-19 10:30
  • 作者:马少宾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自治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提供支持。


  《通知》明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要以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且购销差率较1月19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且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通知》指出,对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采用各种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处罚。疫情防控期间,对证据确凿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简化执法相关程序,从重从快作出处罚。


  据了解,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要求其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马少宾)


(责任编辑: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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