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CP学习 | 从质量管理和法律角度解析GCP第五十三条

  • 2020-05-22 09:54
  • 作者:陈华 吴铮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二)发现重要的依从性问题时,可能对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或者对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的,申办者应当及时进行根本原因分析,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若违反试验方案或者本规范的问题严重时,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照2003版 GCP 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ICH GCP 5.20.2: …“When an investigator's/institution's participation is terminated because of noncompliance, the sponsor should notify promptl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y(ies)”, 我们可以发现,“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一规定是新版GCP中增加的内容,这为申办者因严重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供了法规支持。


  实操层面的挑战


  尽管有法规条款作依据,真正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是具有相当大的挑战。


  对问题严重的界定。对问题严重的判断尺度在缺乏官方定义的情况下如何把握?目前对造假等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和处罚方法。即如果存在故意毁损试验数据、瞒报不良事件数据、编造试验数据等情形,将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并非主动造假,如果属于其职责或能力范围内应当知道数据有问题而放任不管,亦有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故意。对其他的严重违规行为并无官方定义,因此在尺度的把握上还是要从违规的影响范围,对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或者对试验数据可靠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性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经反复提醒坚持不改等方面综合考虑。


  申办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会有顾虑。过往申办者遇到严重违规的情况,通常是在内部系统上标注出所谓“问题研究者” 或“问题CRO” ,今后不再选择或慎重选择该研究者或CRO。严厉一些的处罚包括中止研究者/中心继续入组受试者,或剔除该研究中心的数据。申办者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现得相对保守和克制,也很少见到真正追究研究者或其他相关人员责任的案例。尽管新版GCP 的出台为追责提供了法规支持,但考虑到维护和研究者/医院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可能的后续影响、以及未来新药的上市和销售等诸多因素,申办者有可能还是会选择更保守的处理方法,独自承担违规带来的后果。


  新版GCP的落地


  新版GCP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无疑对临床试验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为申办者处理严重的违规问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要让新法规规定落地,还需要后续的工作跟上。笔者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途径。笔者随机询问了几位资深临床试验的从业人员,他们并不清楚如何、或者通过什么渠道汇报严重违规问题。其实报告的渠道是有的,比如可以通过申请人之窗,向批准临床试验并对试验过程进行安全性管理的药审中心报告。如果是举报,国家药监局的投诉举报中心有正式的投诉举报途径。因此,加大宣传力度,让报告的途径更加清晰和容易查找,让更多的从业人员了解报告严重违规的方法和渠道,对于该法规条款的落地至关重要。


  出台官方的定义,明确哪些问题属于违反研究方案和新版GCP的严重问题,以及相应的定罪处罚办法。


  建立公示体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据悉,机构备案平台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对外发布,除此之外,机构的诚信体系档案也正在建设中。


  新版GCP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强调法规的严肃性,以及严重违规可能带来的后果。追责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提高临床试验各参与方对法规的依从性,更好地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确保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的可靠。


  申办者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也是渐进式的。当出现一般的违背临床试验方案和新版GCP的情况时,监查员会提醒研究者注意和/或改正;发生比较严重的问题时,申办者会(或和研究者共同)分析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从而使研究回到合规的轨道上来。临床试验的合规是各参与方共同的责任,无论研究者、申办者或CRO,都需要牢记开展临床试验的初衷,是研制出更多更好的新药,让病人得到更好的治疗,让医生有更多的用药选择。(作者:北京晓通明达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陈华;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铮)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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