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研制机构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发布

  • 2020-07-10 09:12
  • 作者:庞雪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庞雪)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药品研制机构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标准》),明确药品研制机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深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制度实施工作,释放政策红利,服务山东省医药产业发展。


  《验收标准》共设评定项目57项,其中关键项目25个,一般项目32个。检查组按照此标准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风险评估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果评定意见。原则上关键项目不符合的,不予通过。《验收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药品研制机构作为持有人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持有人(包括自行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应当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依法科学的原则,明确法律法规要求的持有人各项责任义务,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持有人具备保障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能力。


  据山东省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验收标准》有以下内容及特点:


  突出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明确持有人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受托企业承担;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涵盖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建立相衔接的药品生产风险管理程序;持有人应当建立管理评审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明确了禁止委托授责、再次转委托、违法委托等情形。


  明确持有人机构设置及关键人员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宜的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为全职,人员资质需要符合GMP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生产负责人,生产管理责任与质量管理责任不能兼任,需专职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管控。


  明确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GM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与受托方有效衔接的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建立与委托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覆盖全过程的GMP文件体系;建立监督、沟通、审核、批准的程序;建立物料管理、审核制度;建立偏差与变更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及药品追溯体系与制度;关键文件(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工艺验证方案/报告、稳定性考察方案等)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持有人应定期对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及清洁方法进行评估,以保证其持续保持验证状态;建立产品上市放行与出厂放行有效衔接的管理程序与职责。


  明确持有人应具备的生产质量管理能力。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方具备与生产药品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设备;持有人应当派专人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持有人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检验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相适应且符合GMP要求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委托检验的,应当确认承检方具备相适应且符合GMP要求的质量控制实验室。


  强化上市后研究及药物警戒管理。持有人应当定期建立上市后评价程序并开展相应工作,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和控制;对于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按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持有人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及报告处理。


  强化持有人的责任赔偿能力。持有人应当实行依法赔偿首负责任制,应当具备所持有药品导致侵权伤害的责任赔偿能力;赔偿能力可以通过购买承担药品侵权责任的商业保险体现,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担药品侵权责任的商业担保体现。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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