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与践 | 药品注册改革监管政策五年回顾

  • 2020-09-01 15:38
  • 作者:王海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5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44号文),拉开了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序幕。2017年10月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42号文),将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从44号文发布至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发布,期间药监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积累和形成诸多改革成果,并在新药品管理法规体系中得以固化和完善。


  第一阶段


  44号文明确药品审评审批以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为导向。为落实44号文精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11月发布《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从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规范改良型新药审评审批、优化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实行同品种集中审评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并陆续制定一系列对药品注册审评审批具有导向性的监管政策。


解决注册申请积压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矛盾,明确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17种情形,制定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015年7月22日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组织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待审药品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核查;2016年3月29日发布《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程序,对现场核查发现问题而不予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立案调查;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对25家企业(2015年第229号、260号,2016年第92号公告)在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存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药品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于2017年5月24日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宣布对在核查中发现的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处理意见。


调整药品注册分类


  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新药定义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将仿制药由“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根据上述原则,调整药品注册分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3月9日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并对化学药品注册收费标准作出调整;2016年5月4日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规范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


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一)建立沟通交流机制


  2016年6月6日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审批沟通交流的情形、程序及资料要求等。


  (二)简化药品审批程序


  1.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2017年4月5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将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药品行政审批决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含国产和进口)、药品补充申请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和进口药品再注册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名义作出。


  2.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1日发布《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


  3.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审评审批


  2016年8月10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为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并于当年11月28日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改进临床试验审批


  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可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


  2015年11月在中检院设立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负责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同年6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象、实施阶段、参比制剂选择、研究内容、评价程序等有关事项;同年7月1日发布《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化学药品制剂或原料药可申请一次性进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2015年11月4日起国务院在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7月7日发布《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8月21日发布《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试点工作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等主体申请参加试点,明确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整合技术资源,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


  第二阶段


  2017年10月9日发布的42号文从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就深化改革鼓励创新提出意见。在前期药品改革的基础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监管政策上作出一系列调整。


临床试验管理


  (一)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


  42号文中取消GCP资质认定申请,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监管部门制定网站登记备案。2019年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条件及监管要求。


  (二)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


  42号文中规定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2018年7月27日,国家药监局在发布的《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明确新药首次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要求;明确具体工作程序;明确申请人在获得首次临床试验许可后,应定期提交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明确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毒理研究提示重大安全性风险信号,需提交(个例)安全性报告。CDE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2018年9月18日在其官网公开征求《ICH E2F: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指导原则》中文翻译件意见,2019年11月8日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和《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规范需更新和规定的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要求及有关报告内容。


  (三)接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42文中规定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对在中国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2018年7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明确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完整性、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数据的可接受性,指导和规范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鼓励药品境内外同步研发,加快临床急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风险可控的药品在我国上市。


鼓励创新和满足临床急需


  (一)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


  42号文中明确了附条件批准的情形。2018年8月8日CDE发布《关于征求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新药名单意见的通知》,共涉及48个品种。2018年10月30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工作程序。CDE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第一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按程序对外公布40个品种名单(前期按程序组织专家遴选出48个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已有8个品种获批上市);2019年5月29日发布第二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对外公布26个品种名单。


  (二)优化药品上市审评途径


  1.调整注册受理工作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建立以审评为主导的药品注册技术体系;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规范受理要求。


  2.制定加快上市审评通道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明确优先审评审批的17种情形和程序,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注册申请积压矛盾。CDE于2019年11月8日就《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定位于药品临床试验研制阶段,明确该通道的纳入范围、程序、支持政策、终止程序等要求;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及国务院文件中列明的临床急需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等均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发布再次征求《临床急需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明确临床急需附条件批准品种范围及有关要求。


  3.简化审批程序


  2018年5月23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对防治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罕见病药品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对药品研发的指导;对境外已上市的防治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罕见病药品,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可以提交经国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药品上市注册;取消药品再注册核档程序;基于产品安全性风险控制需要开展药品检验。此外,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10月8日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根据审评需要修订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和工作程序。


  (三)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可同时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对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儿童专用药、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以及挑战专利成功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给予一定的数据保护期。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保护方式、期限和具体实施流程等,于2018年4月26日在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原辅包关联审批


  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随后,42文中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在 “原辅包登记平台”公示,供企业选择。为落实42号文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明确关联审评审批具体要求;2019年7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要求、产品登记管理、原辅包登记信息的使用、管理及监管要求,规范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资料及年度报告要求,发布可免登记的产品目录(2019年版)。


推进ICH指导原则转化实施


  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决定适用M4、E2A、E2D、M1和E2B(R3)五个ICH二级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7日当选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管理委员会成员。2019年4月17日发布《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文件及CTD中文版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2018年第10号公告规定情形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按照M4模块一文件要求提交资料。2019年11月12日,发布E1和S1A等28个ICH指导原则公告。


促进仿制药发展


  (一) 加快推进仿制药审评和一致性评价


  为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将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由中检院迁至CDE。2018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加快审评进度,严格评价标准,按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明确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强化上市后监管;一致性评价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实现联动。2019年3月28日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明确参比制剂的遴选范围、遴选路径和程序以及申请资料,完善和优化化学仿制药评价工作程序。


  (二) 支持和鼓励生物类似药研发


  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由CDE负责办理受理、审查及审批。CDE总结2015年2月《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实施以来的问题,系统梳理并于2019年7月31日发布《生物类似药研发相关问题问与答》。发布贝伐珠单抗注射液、阿达木单抗注射液、利拉鲁肽注射液、利妥昔单抗注射液、曲妥珠单抗注射液、地舒单抗注射液和帕妥珠单抗注射液等品种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收录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的仿制药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具体信息,以网络版形式发布并链接药品审评报告、说明书、专利信息等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收录品种信息。


总结并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


  2018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情况报告,全面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并在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中提出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有效负责,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推广提供法律基础;在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修订稿中调整上市许可管理模式,突出持有人主体责任。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制度


  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明确持有人应当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分析评价,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并属地化监管责任。2019年11月29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撰写指南(试行)》,规范持有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撰写要求。(王海燕 礼来中国药物研发和医学事务中心 注册部法规事务经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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