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 强调依法从重处理垄断行为

  • 2020-10-16 10:51
  • 作者:落楠
  •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落楠)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频发,影响药品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垄断协议的表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细化,明确依法从重处理原料药垄断行为。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体现了原料药的特殊性考量。按照征求意见稿,原料药产业链涵盖生产、运输、经销等环节,涉及业务类型多样,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应遵循一般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原料药的特殊性,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原料药领域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可考虑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规定。在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参照拒绝销售原料药、涉及原料药的限定交易、涉及原料药的搭售等方面的具体因素。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时参与的经营者年度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原料药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在于,部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征求意见稿表示,如果调查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对于已经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征求意见稿强调,我国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频发,经营者对垄断行为认知程度较高,原料药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特别是明知有关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仍故意规避反垄断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从严从重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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