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志不求易者成 事不避难者进

  • 2020-12-30 09:17
  • 作者:中国医药报评论员
  • 来源:中国医药报

  “传承精华,守正创新”,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正确处理传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关系到中医药的前途和命运。“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知重负重、迎难而上,担当作为、善作善成,日前出台的《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的新思路新举措,拿出了一批真抓实干的硬招实招,破解了一些一直未能破解的难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传承是中药的命脉所在。中药的精华,沉淀在汗牛充栋的中医古籍中,流传在历代中医大家的临床实践中,散落在疗效显著的民间奇方中,这是中药深厚的根基。如何传承?这道历史性的考题,考验着当代药监人的监管智慧和历史担当,《实施意见》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明确了中药传承的价值取向;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明确了传承中药精华的目标任务;鼓励二次开发,拓宽了中药传承的方法路径;加强中药安全性研究,为中药传承行稳致远提供保障。“传承”与“创新”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传承,创新就失去根基;没有创新,传承就失去未来。促进中药创新发展,也是传承的题中应有之义。


  创新是中药的活力所在。改革是创新的“点火器”。改革中药注册分类,是改革中药审评审批体系的逻辑起点。《实施意见》提出,尊重中医药特点,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将“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基本要求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特点有机结合;根据中药注册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研制实践情况,改革中药注册分类,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开辟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申报路径。中药审评审批体系的改革,核心是审评证据体系的体认与共识。《实施意见》明确,构建“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进一步重视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按照中药特点、研发规律和实际,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加强对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规范申报资料要求。制度的改革创新,是中药审评审批体系和审评证据体系改革创新的根本保障。《实施意见》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中药审评审批制度,增强了改革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发展是中药的希望所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是《实施意见》的最大亮点。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强上市后监管、加大保护中药品种力度,这些举措把统筹发展与安全贯穿于中药全生命周期,保持了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只有强大的监管,才能砥砺强大的产业。同样的道理,中药产业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完善中药法规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为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设计了“施工图”和“任务书”,只有驰而不息、锲而不舍,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才能在奋斗中创造历史,在实干中成就未来。中药不仅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我们不能“孤芳自赏”,而要“美美与共”,让中药更快地走向世界,更好地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健康难题。


  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我们要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牢牢把握“传承、创新、发展”这些关键词,加强横向联系,督促落实各方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中药审评审批改革宣传力度,加强重要政策、重大措施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中药传承创新的新格局。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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