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发布

  • 2021-02-18 19:59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并施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完善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制度体系。相关指导原则列举了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的不同情形,细化了不同分类对应的技术要求等。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的变更研究,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该指导原则同时明确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涉及变更研究的主体、关联变更、研究用样品的考虑、稳定性研究的考虑、原辅包变更对制剂的影响。譬如,该指导原则指出,药品某一项变更往往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由于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不同类别,在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时,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并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明确,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品的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计划等事项进行的变更。该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对临床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和风险高低,将临床相关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并细化了不同分类对应的申报程序及技术要求等。


  譬如,该指导原则强调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以及药品说明书安全性相关信息的变更均属于临床重大变更,并根据变更的复杂程度及需要开展的研究情况将重大变更分为A类和B类。其中,重大变更A类主要涉及药品使用人群或剂量范围的扩大或缩小等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将直接影响药品的临床使用,应有临床试验数据和/或相关非临床研究数据的支持,需要提交补充申请并经过审评、审批后执行,应同时对药品说明书和/或包装标签进行相应修订。重大变更B类不改变已批准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通常需要大规模药物警戒(上市后安全性警戒)数据支持,需要递交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补充申请,并经审评审批后执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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