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劣药案分析药品生产质量调查评估的方向

  • 2021-03-01 14:30
  • 作者:林振顺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某辖区内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蒲黄经某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显微鉴别可见不规则透明晶体,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标准与现行有效《中国药典》2020版一致,下同)。辖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中药饮片蒲黄依《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因其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实施前(即2019年12月1日前),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点前段“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之规定,依《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的劣药蒲黄。但是,对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蒲黄显微鉴别检查项出现不规则透明晶体系何种原因造成及何人所为尚无相关质量调查评估结果。


  笔者认为,对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中药饮片蒲黄的生产过程进行调查评估以查实原因实有必要。其理由如下。


  本案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蒲黄显微鉴别项检出不规则透明晶体,依《中国药典》(2015年版)蒲黄项规定可知,该饮片来源于香蒲科植物水烛香蒲、东方香蒲或同属植物的干燥花粉。从科学常识上判断,饮片中不可能出现不规则透明晶体,即饮片中不可能出现矿物质粉末类物质。从历年中药饮片抽样检验及使用经验可知,中药饮片蒲黄显微鉴别检验中发现不规则透明晶体,通常系生产使用者在中药饮片蒲黄中掺入染色的滑石粉或其他矿物质类粉末,以达到增加饮片重量的目的。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确认该不合格蒲黄为当事人所生产,因此有必要对该不合格中药饮片蒲黄为何会出现掺入染色滑石粉或其他矿物质类粉末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其目的一是排除或确认是否为当事人故意为之,如系当事人故意为之,其处罚的幅度及类型与普通过失或不可控因素引起的生产销售劣药并不相同,且如果生产销售的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还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如系当事人未认真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下同)并由原料中药材带入造成生产销售劣药,则处罚中应当对其违反GMP规范的行为一并处罚或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理由;三是如系其他不可控原因造成,则按普通生产销售劣药进行处罚即可,即按上述《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处罚。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收到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开展偏差调查,进行风险评估;(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即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不合格药品应当开展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召回不合格药品、停止销售等,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后续整改措施,以防止将来出现同类 情形。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由生产环节导致的,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样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通报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对经营、使用环节的处罚。”对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管辖权限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排查整改生产不合格药品的原因、采取措施等进行调查评估,以确认药品质量问题是否为生产企业生产环节所导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本案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中药饮片蒲黄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核查处置、收集相关证据的必要措施。以本案为例,笔者认为调查、评估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应当对当事人生产药品的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情况进行核实、分析。依GMP第一百零四条及其附录“中药饮片”第三十条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对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本案核查处置及调查评估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当事人原料(蒲黄中药材)供应商的审核及质量评估情况,包括当事人是否收集并审核了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是否进行了质量评估、是否签订了有效质量协议或相关合同等;必要时应当对原料的采购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询问其是否按照先审核确定供应商后再采购原料及相应的实地考察情况(如有)等。


  应当收集原料验收检验记录及对相应的检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依GMP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及GMP附录“中药饮片”第五十一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购入原料中药材蒲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及检验应当进行调查。如经调查,当事人并无相应验收及检验记录或当事人的原始检验中并无进行显微鉴别检查,则可初步认定当事人未认真遵守GMP规定系造成蒲黄中被掺入染色滑石粉或其他矿物质类粉末。若经调查,当事人的原料原始检验记录中已发现不规则透明晶体,但仍然验收入库并投料生产,则可推定当事人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应当调查相关批生产记录及对领料、投料及生产质量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依GMP第一百七十一条“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及 GMP附录“中药饮片”第四十四条“应当对从中药饮片生产和包装的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的规定可知,企业生产的任何一批药品,均应当有批生产记录并可追溯与该批药品生产的有关情况。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药品时,理应收集该批药品生产记录,同时应当对企业提供的生产记录进行分析判断。以本案为例,特别应当分析企业的原料购进量、领用量、投料与产出量是否平衡,如果原料中药材蒲黄购进量、领用量少于产出量,则有可能系企业添加了染色滑石粉或其他矿物质类粉末。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的领用人、投料人及生产过程的管理人员等进行询问调查,以证实其是否有添加染色滑石粉或其他矿物质类粉末,在询问中应当注意告知相关人员如实陈述及虚假陈述的后果,以期获得良好的询问调查结果。如果相关人员明确陈述有添加染色滑石粉或其他矿物质类粉末,则结合本文所述的其他证据,即可认定当事人故意在中药饮片蒲黄中非法添加染色滑石粉或其他矿物质类粉末。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并分析企业相关财务凭证并对相关财务人员开展询问调查。其主要目的:一是确定原料中药材蒲黄购进量是否与生产使用量匹配;二是确定企业是否有购入其他矿物质类粉末物质;三是确定中药饮片成品蒲黄的销售量及相应价格、金额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对企业负责人或相关委托授权人开展询问调查,以确认印证上述收集的证据。


  总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中药饮片中掺杂掺假时,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开展质量调查评估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不能以企业简单陈述系原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就不开展相关调查。在调查评估中,应注重调查企业是否对供应商进行了审核,是否对原料进行了检验及检验是否有原始记录,是否对生产过程进行了质量控制;同时,还应当收集相关财务凭证及记录,必要时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如果不能确定是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非法添加其他非药用物质时,才能按一般情形进行处理。(林振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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