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创新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实施

  • 2021-03-22 15:30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并实施《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该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放射药除外)临床试验期间的药学变更,阐述了创新药药学变更评估和研究的一般原则,并对部分常见的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进行举例,简述相关变更下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创新药药学研究具有渐进性、阶段性和不确定性,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伴随临床试验的进展不断推进。由于创新药不同研究阶段的药学研究目标不同,研究进程中伴随着大量药学变更。药学变更可能会在临床样品中引入质量风险,进而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性和(或)临床试验结果的科学性造成影响,故需全面审慎地评估变更引入的质量风险并开展相关研究,以支持这些变更应用于临床样品的制备。


  《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可为申请人提供指导。该指导原则所述药学变更系指发生(或拟发生)在临床样品生产、质量控制、包装和贮藏条件等方面的变更,主要内容包括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评估一般原则,原料药变更研究的一般原则、原料药变更分类举例及研究,制剂变更研究的一般原则、制剂变更分类举例及研究等。


  按照该指导原则,创新药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学变更时,申请人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原则,结合变更拟发生的临床研究阶段、受试人群、品种特点、对药物已有认知以及针对变更的初步研究等,科学地评估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药学变更对临床受试者安全性、临床试验结果科学性影响的可能性大小,可将临床期间的药学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申请人应当审慎地评估重大变更带来的风险,并开展相关研究,以支持变更应用于临床试验样品的制备。对于一般变更,申请人可酌情开展相关研究。申请人评估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变更,应当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可以直接实施并在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报告。


  药学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例如,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变更等。该指导原则强调,对于多个变更同时发生并存在关联的情况,可参考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分别开展研究,总体上可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开展相关变更支持性研究工作,并关注多项变更可能的叠加影响。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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