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显示:新规落地两方面问题待解

  • 2021-03-26 15:16
  • 作者:叶玲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在我国“美丽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奠定了法治基础。然而,近期绍兴市调研发现,《条例》的贯彻落实尚有几方面问题亟须解决,对此,笔者提出了浅显建议。


  加快专业人才培养


  化妆品质量安全专业人才培养难以跟上产业高速发展态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当前,化妆品产业发展势头日趋强劲,以绍兴市为例,截至2020年底,绍兴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共168家,同比增长24.4%,但目前只有2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具备企业质量负责人。《条例》中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要求又进一步提高了质量安全负责人门槛。


  此外,国内开设化妆品相关专业的高校屈指可数,化妆品专业人才较为匮乏,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只有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开设了化妆品专业。在调研中,也有相关化妆品企业表达了化妆品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企业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需要进一步提升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从而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等各方面能力。


  对此,笔者建议加快化妆品专业人才培养,通过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建立人才培育创新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化妆品相关专业。打破壁垒,进一步打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的人才流通渠道。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引进、培养化妆品专业人才。


  强化检验机构建设


  目前,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机构数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可通过人体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等研究结果。原则上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如美容修饰、清洁、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的评价。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防脱发、祛斑美白、防晒等功效研究只能通过人体试验进行。当前,全国范围内能够开展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到10家,主要分布在广州、上海等地,浙江省目前还没有该类检验机构,有企业质量负责人在调研中表示,防晒产品只能送往上海、广州等地进行功能评价,无法在本地就近办理。同时检验机构业务繁忙,待受理和待检数量较大,检验等待时间较长。


  对此,笔者建议强化检验机构建设,以满足化妆品功能评价需求。搭建化妆品产品配方研发、安全评估与功效评价、包装设计等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推动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发展。同时,推动地方检验机构进一步提高检验水平,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更多有实力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建立功效实验室,为市场提供功效试验服务。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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