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和规范中医药创新发展

  • 2021-03-31 18:42
  • 作者:陆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陆悦) 3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旨在保障和促进上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对上海市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与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相关保障与监督等进行了规范。


  为鼓励中医药传承创新,《条例》提出,要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发展中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健全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建设,推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挖掘、整理、传承海派中医流派的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和民间中医诊疗技术、方药等的搜集、整理、研究、利用,开展中医药学术理论研究。


  为鼓励中药新药研发,《条例》提出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设立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中药以及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的中药新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本市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推动中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创新发展。


  中药质量关系到中医的临床疗效。为确保中药质量,《条例》专辟“中药发展与管理”章节,在中药“品质”上加大保障力度。


  药材好,药才好。药材质量的优劣,关乎中药产业的兴衰。《条例》提出,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中药生产企业在道地中药材产地建设常用大宗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推广使用优良品种,提高中药材品质。


  为让药材质量更可控,《条例》明确要求加大中药追溯体系建设。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


  同时,《条例》中还设计了若干条款以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条例》明确,上海市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中药饮片质量分级评价体系,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完善相关采购政策;此外,《条例》还明确,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中药新药创新的重要来源。《条例》还明确,上海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经市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该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市民用药的便利性,也有助于进一步引导院内制剂从医院走向市场。


  不少市民在开药后会选择中药代煎服务,《条例》对此也进行了规范,明确医疗机构委托有关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委托具有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等具有相应卫生条件、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受委托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规范,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还提出建立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明确要求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加大中医药优质资源服务基层的力度,同时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支持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务。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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