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2021-06-09 10:19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6月7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确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5个等级。《规则》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等级。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实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实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中减少一种或一种以上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规则》除了对一般情形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同一当事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分别适用裁量权规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规则》还对多种裁量情节混合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何行使裁量权进行了明确。


  《规则》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有关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等可能影响裁量的证据,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对本单位、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行主动、及时纠正。(郭婷)


(责任编辑: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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