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网络销售火爆 在线监管亟待加强

  • 2021-07-30 08:43
  • 作者:康勇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年来,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有所放缓,但化妆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在限额以上可选消费品类中仍遥遥领先,化妆品零售的在线渗透程度也在持续攀升。


  随着2018年线上渠道超过商超、日化专营店等成为日用化妆品销售第一大渠道,网络销售已成为我国化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网络销售化妆品的责任主体,使得这一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程度进一步提升,但相应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必须认识到,由于当前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复杂多元,通过网络渠道售卖的化妆品质量良莠不齐,且化妆品的网络侵权行为也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仍然面临着大量现实难点。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的背景下进一步认识这些监管难点,有助于我们厘清风险,正视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网售规模大 渠道多元化


  近年来,化妆品销售规模持续扩大。化妆品作为一种表征生活品质的日用品,其发展程度往往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呈正相关。根据Euromonitor的数据,2018年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达4104.79亿元,位列世界第二,同比增长12.29%,增速为近五年来最高,预计到2021年将突破5000亿元大关,增速显著高于美国、日本、巴西、德国等其他化妆品消费大国。全球占比方面,近年来我国化妆品销售占比从2013年的10.51%上升到13.09%,预计到2021年将会提升至14.65%。特别是2020年1-8月中国化妆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3.2%,表明即便是在遭遇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情况下,我国化妆品零售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


  线上渠道已成为化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CNNIC第47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较2020年3月增长7215万,占网民总体的79.1%。随着网购用户规模的持续攀升,我国化妆品零售的线上渗透率也逐年提升。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包含微信群等社交渠道的模式下,2020年中国社交电商行业交易规模高达29540亿元,其中化妆品品种类别之一的护肤品2020年网络零售额占比已达84.2%。


  我国化妆品网络销售的主要渠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传统电商平台、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和其他渠道。传统电商平台渠道是当前我国化妆品网络销售的主要渠道;社交电商渠道,如微博是护肤品类相关信息的主要传播平台,占比高达90.2%,除微博外,微信群和朋友圈也是化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随着“网红经济”的崛起,直播电商渠道成为了网络售卖化妆品的重要新兴渠道,例如,2018年双十一期间,直播网红明星李佳琦与马云PK直播卖口红,仅5分钟就卖掉了15000支口红,创造了网络渠道销售化妆品的速度奇迹;除了以上渠道之外,随着网络营销方式的兴起与持续迭代,各种热门APP内置化妆品广告和完全私人社交化的国外著名化妆品品牌海淘及个人代购等渠道也始终在网络销售渠道中占据一席之地。


  渠道多元品类杂 常规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网购化妆品渠道多元、品类繁多、成分复杂、监管难度大。网购平台通常只把化妆品粗分为香水、彩妆、护肤品类等若干类别,但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按功效分为26类及新功效化妆品,应关注不同类别化妆品对应的不同安全性指标。通常而言,网络销售平台基本不具备对相关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督评估的能力,客观上为化妆品的网络监管设置了障碍,监管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网购化妆品比其他渠道存在着更大比例的不良反应风险和非法添加风险。有医学文献统计显示,来自苏州市医疗机构报告的254例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中,来源于网络渠道的为104例,占比高达40.94%。由于化妆品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功能性“化妆品”非法添加了组方中未标明的激素、稳定剂、防腐剂等其他成分来提高产品的“疗效”,引入新的安全风险因素。


  此外,相对于线下的销售渠道而言,化妆品销售方面的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了较强的隐蔽性特征。往往因销售主体不明确,导致出现问题时难以追责,不良商家尤其是个人商家,当化妆品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时马上网络关店,而在另一个电商平台,换个注册身份便再次贩假售劣,这也是仿冒知名品牌化妆品网销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网络销售渠道较为私密,许多成分不明、功效不清的三无“化妆品”,打着“绿色环保”“纯手工制作”的旗号在监管视线外流入了消费者手中。


  强监管体系 建政企平台


  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要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网络化妆品销售渠道监管体系。尽管近期实施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化妆品监管体系,但如前所述,此类监管主要是针对持证生产厂家和规模化电商平台发挥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新兴网络销售渠道仍显乏力。许多监管措施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才能被触发,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的网络监管主要还是一种被动型的监管。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当构建综合性、立体化的网络化妆品销售渠道监管体系,将各种网络销售渠道均纳入监管范围,不定期地对各种传统电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以及其他渠道电商平台所售卖的化妆品展开全方位、常态化、实时在线的监督查验。


  其次,应构建网络化妆品销售渠道分类分级资质认定制度。目前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繁多且良莠不齐,客观上使得消费者难以识别和挑选正规的销售渠道。针对这一网络乱象,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展开市场调研,推进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构建网络化妆品销售渠道的分类分级资质认定和报备制度。根据目前的化妆品网络销售情况,应当将资质进行个体资质和平台资质的划分。以直播平台为例,只要相关平台有主播涉及化妆品销售的业务且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或数量,便需要平台定期向相应级别的化妆品监管机构或部门进行报备;直播平台本身需要申请平台售卖化妆品资质,确保平台能按照相应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同样,个体主播需要向直播平台申请相应的化妆品销售资质,达到一定销售化妆品金额或数量后应直接向相应监管机构或部门进行报备。


  再次,应构建政企之间的联动联检合作机制。由于化妆品种类繁多、成分复杂,致使网络销售平台难以对其所售卖的化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鼓励网络销售平台构建政企之间的联动联检合作机制,加强化妆品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销售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特别是应当积极运用当前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手段来实施有效监管。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给予政策支持,扶持更多的市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入化妆品安全性指标检测领域,以解决检验能力不足等问题。如此循序渐进,方可在时机成熟时,要求网络销售平台自身承担一定的化妆品质量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的自查自检工作,以便同各级化妆品监管机构或平台所展开的检查工作形成互助互补格局。


  前景很光明 征途仍漫漫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1月12日,《条例》的首部配套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3月至4月,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等相关管理办法;此外,被寄予厚望的打通化妆品生产与流通监管特别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任督二脉”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同时有地方药监局也与相应互联网企业开展了共建化妆品监管平台,例如浙江省药监局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建立的“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项目,就是对该类监管机构与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平台建设的有益尝试。


  但我们在化妆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征途仍然“在路上”,多数相关法条和管理办法,焦点集中于前端的化妆品研发生产环节,而对网络销售等流通环节操作性较差;多关注于事后处罚环节,而非预防机制环节,特别是对诸多复杂而隐蔽的网络销售乱象监管而言仍显乏力。据此,我们需要化被动为主动,积极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手段来干预网络化妆品销售过程,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查验机制,努力开展电商资质评级和政企合作,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卫生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作者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责任编辑:谯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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