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

  • 2021-08-11 10:38
  • 作者:陆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陆悦)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聚焦重点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排查生产质量风险隐患,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


  通知明确,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应全面对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以及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企业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要严格规范原料管理,重点关注宣称美白祛斑、祛痘、保湿等功效和面膜、儿童使用等类别的化妆品,特别针对复配原料和功效原料等关键性原料,应予以重点查验;规范投料操作,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严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用限用组分,以及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等行为;加强实验室管理,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开展相应指标的检验,并留存详细的检验原始记录,确保检验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同时,所有生产活动应形成真实且完整的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通知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前,应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要求,不断完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落实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检验和留样管理、放行管理、投诉与召回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以委托方式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取得相应核准范围的合法化妆品生产企业作为受托生产企业,并对其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负责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报告,以及存在质量缺陷或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主动召回、处理、报告等。受托生产企业应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企业的监督,并依法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配合做好问题产品召回等相关工作。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通知强调,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有关情况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到位。上海市药监局将结合飞行检查,对各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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